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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北市衛人字第09334625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屬各區衛生所(以下簡稱各所)於辦理職缺 外補公開甄選作業一致,達公開、公平、公正目的,並廣徵人才,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對象除考試分發、依法得免經甄審及組織法規中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 依法律任用之人員。
  • 三、各機關各類人員遴用之資格,除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 相關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護理人員:須從事公共衛生護理工作一年或臨床護理二年以上經驗。 (二)衛生稽查員:除經銓敘審定「衛生環保行政」職系有案者外,若其他職系調任人 員,須符合「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 (三)其他各類人員:依其相關任用法規規定辦理。
  • 四、上開各類人員出缺之甄補作業,至少公告於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站 ,公告時間至少七日(如遇截止日為例假日時,自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並以電子郵 件轉知本局及各區衛生所。 公告截止後,如有符合資格者,應依程序規定辦理甄選事宜,如無適任人員時,始得再 次上網公告。
  • 五、本甄選之評分,各機關得依擬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 、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評分標準表。 因業務需要,得採筆試及口試二項佔總成績各百分之五十分方式辦理,並得增列實地考 試等方式。報名參加甄選人數逾十人時,得於第一階段成績擇優錄取參加第二階段考試 ,參加第二階段考試人員為每一職缺數之五倍。但參加第一階段考試人數未達錄取職缺 數五倍時,得由甄選機關降低參考第二階段考試人員之倍數。
  • 六、為簡化公開甄選作業程序,即時因應機關用人之需,各所於辦理職缺公開甄選時,得依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正取名額外,增列候補名額,其 名額不得逾職缺數,候用期間為三個月。
  • 七、測驗應注意事項: (一)筆試試題由主辦單位擇人命題或聘請專家學者命題,經所長核可後,由主辦單位 會同人事(政風)人員製卷、彌封及拍照存証。 (二)筆試結束後答案卷應即彌封拍照。 (三)電腦測試時,應於測驗結束時當場列印並請應試人員簽名後彌封。 (四)口試委員評審成績應當場評定,不得於離開試場事後補填或更正。 (五)測驗結束後應於七日內將考試成績批改完畢並簽奉核可,將錄取名單公告於各機 關網站上。 (六)各所參與試務人員及口試委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配偶 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失,視情節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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