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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2-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93)北市客二字第09330183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輔導臺北市客家社團成立之「客語教 育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其推動客語情境教育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本會輔導之中心,應依本會要求之家庭戶數填報其輔導進行客語情境教育之家庭名冊( 包含家中成員姓名、住址及電話)。各中心填報之家戶不得重複;以先報之名單優先接 受,但當事人如表達意願時,尊重其意願。
  • 三、各中心應依本會要求提供本會「候選客語教師」名單,經本會培訓合格並授予證書後, 負責推動各中心之客語情境教育。
  • 四、各中心推行之客語情境教育,除針對其會員、社員或學員直接以客語或國客雙語進行外 ,佐以下列方式輔導客語家庭: (一)辦理客家文化學習營。 (二)辦理客語教學班。 (三)辦理客語讀書會、音樂會、座談會或演講會等學習活動。 (四)提供本會印製之客語學習護照或其他教材,輔導其自習或於家庭中進行客語親子 教育。 (五)輔導客語家庭參加本會自行或補助辦理之客家文化活動,進行客語情境教育。 (六)輔導客語家庭使用本會網站「客語e學堂」學習。 (七)輔導客語家庭收聽本會委製之教學廣播節目「空中客語學堂」學習。 (八)輔導客語家庭參加本會「台北客家書院」之「客語學堂」學習。 (九)輔導參加本會補助之幼稚園、托兒所或國中小課外輔導活動中學習。
  • 五、客語家庭之輔導,使用本會提供之「客語學習護照」為主要教材。並採取學習簽證制度 ,由本會認可之客語輔導教師簽發學習證明,以符量化管理。
  • 六、各中心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提出自我評量報告,並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送本會辦理覆評 作業。本會對覆評成績優異者得給予適當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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