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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93)府秘二字第09303262100號函訂定全文6點
  • 一、為激勵本府各服勤機關公共行政役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替代役役男)積極辦理檔案勤 務,如期達成本府檔案作業績效目標,特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服勤機關:指替代役役男協辦檔案勤務處所之管理機關。 (二)檔案勤務:指下列各項之勤務: 1.協助辦理檔案編目建檔工作。 2.協助辦理檔案掃描工作。 3.協助辦理檔察檢調工作。 4.協助整理檔業資料。 5.協助辦理檔案清理、銷毀、移轉等工作。 6.協助辦理檔案分類、編目及目錄彙送工作。 7.協助辦理其他檔案相關勤務。
  • 三、服勤機關處於每月五日前,依附表項目,評量所屬各替代役役男前一月之協辦檔案勤務 績效。但遇替代役役男屆退當月,服勤日數超過十五日者,應於屆退前一星期內完成績 效評量。
  • 四、各替代役役男之協辦檔案勤務績效,依前點評量結果,達五點以上者,由服勤機關依下 列規定,核予榮譽假: (一)五點以上,未達十點者,核予半日。 (二)十點以上,未達十五點者,核予一日。 (三)十五點以上者,核予一日,另嘉獎一次,並得為屆退前績優表揚之依據。 前項經核予之榮譽假,應於核予之日起三個月內請休完畢,逾期者,視同放棄。但遇屆 退役男,其核予之榮譽假應於退役之日前(不含退役當日)請休完畢,未請休完畢者, 視同放棄。 經核准延長勤動或罰勤時間之檔案勤務量不得列入評量。
  • 五、各替代役役男當月評量結果低於二.五點者,服勤機關應依替代役役男獎勵辦法第十及 第十一條規定,予以適當懲處。
  • 六、本要點之附表項目,授權由本府秘書處依檔案勤務之變動及發展情形,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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