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激勵本府各服勤機關公共行政役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替代役役男)積極辦理檔案勤 務,如期達成本府檔案作業績效目標,特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服勤機關:指替代役役男協辦檔案勤務處所之管理機關。 (二)檔案勤務:指下列各項之勤務 : 1.協助辦理檔案編目建檔工作。 2.協助辦理檔案掃描工作。 3.協助辦理檔案檢調工作。 4.協助整理檔案資料。 5.協助辦理檔案清理、銷毀、移轉等工作。 6.協助辦理檔案分類、編目及目錄彙送工作。 7.協助辦理其他檔案、文書相關勤務。
- 三、服勤機關應於每月 5日前,依附表項目,評量所屬各替代役役男前 1月之協辦檔案勤務 績效。但遇替代役役男屆退當月,服勤日數超過15日者,應於屆退前 1星期內完成績效 評量。
- 四、各替代役役男之協辦檔案勤務績效,依前點評量結果,達 5點以上者,由服勤機關依下 列規定,核予榮譽假: (一) 5點以上,未達10點者,核予半日。 (二)10點以上,未達15點者,核予 1日。 (三)15點以上者,核予 1日,另嘉獎 1次,並得為屆退前績優表揚之依據。 前項經核予之榮譽假,應於核予之日起 3個月內請休完畢,逾期者,視同放棄。但遇屆 退役男,其核予之榮譽假應於退役之日前(不含退役當日)請休完畢,未請休完畢者, 視同放棄。 經核准延長服勤或罰勤時間之檔案勤務量不得列入評量。
- 五、各替代役役男當月評量結果低於 3.5點者,服勤機關應依替代役役男獎勵辦法第10及第 11條規定,予以適當懲處。
- 六、本要點之附表項目,授權由本府秘書處依檔案勤務之變動及發展情形,隨時修正。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3-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秘二字第09403015901號函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並自94年4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