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新字第09763176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為核發集會遊行法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集會處所使用道路同意文件,特訂定本要 點。
  • 二、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八日(不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 他休息日)至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新工處提出申請使用道路同意文件。 前項之申請書應載明活動日期、時間、地點及負責人姓名、身分證字 號、住址、電話號碼並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機關團體應檢 附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申請人或代理人存摺封面 影印本(須與匯款人為同一人,以退還保證金)。
  • 三、申請使用道路最多以連續二日為限,且同一申請人每月僅得申請一次 。
  • 四、申請使用道路同時應至新工處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整,保證金應 以現金繳納。如經駁回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集會遊行致道路及附屬公共設施損壞時,由新工處代為修復,所需費 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剩餘無息退還,不足時由新工處向申請人追償 ;如無損壞情形,並於集會完畢後七日內無息退還保證金。
  • 五、人民或機關團體申請使用道路,同一路段、同一使用時間有二以上申 請人於同時申請者,以新工處收件時間排列優先順序。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工處得予駁回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依法 提起行政救濟: (一)申請使用時間、路段相同,後序申請者。 (二)新工處認該道路不適宜辦理集會者。 (三)未依第二點規定提出申請者。
  • 七、新工處受理申請之承辦單位為新工處配合科(電話:2759-6598 ,傳 真:27258079,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4 樓南區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