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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工新字第100608849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為核發集會遊行法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集會處所使用道路同意文件,特訂定本要 點。
  • 二、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七日至三十日(日曆天,星期例假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但春節假期除外)內以書面向新工 處提出申請使用道路同意文件。 前項之申請書應載明活動日期、時間、地點及負責人姓名、身分證字 號、住址、電話號碼並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機關團體應檢 附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申請人或代理人存摺封面 影印本(須與匯款人為同一人,以退還保證金)。
  • 三、申請使用道路最多以連續二日為限,且同一申請人每月僅得申請一次 。
  • 四、申請使用道路同時應至新工處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整,保證金應 以現金繳納。如經駁回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集會遊行致道路及附屬公共設施損壞時,由新工處代為修復,所需費 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剩餘無息退還,不足時由新工處向申請人追償 ;如無損壞情形,並於集會完畢後七日內無息退還保證金。
  • 五、人民或機關團體申請使用道路,同一路段、同一使用時間有二以上申 請人於同時申請者,以新工處收件時間排列優先順序。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工處得予駁回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依法 提起行政救濟: (一)申請使用時間、路段相同,後序申請者。 (二)新工處認該道路不適宜辦理集會者。 (三)未依第二點規定提出申請者。
  • 七、新工處受理申請之承辦單位為新工處配合科(電話:2759-6598, 傳 真:27258079,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4 樓南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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