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 新工處)核發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集會處所使用道 路同意文件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七日至三十日(日曆天,星期例假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但春節假期除外)內以書面向新工 處提出申請使用道路同意文件。但緊急性集會遊行,不受七日前申請 之限制。 前項之申請書應載明活動日期、時間、地點及負責人姓名、身分證字 號、住址、電話號碼及保證金退款帳戶。
- 三、申請使用道路最多以連續二日為限,且同一申請人每月僅得申請一次 。
- 四、申請使用道路同時應至新工處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整,保證金應 以現金繳納。如經駁回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集會遊行致道路及附屬公共設施損壞或污染時,由新工處或臺北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代為修復或清理,所需費用由保證 金內扣除後,餘額無息退還,不足時分別由新工處或環保局向申請人 追償;如無損壞及污染情形,並於集會完畢後七日內無息退還保證金 。 前項由保證金扣除之金額或向申請人追償代為修復或清理費用,均應 解繳市庫。
- 五、人民或機關團體申請使用道路,同一路段、同一使用時間有二以上申 請人於同時申請者,以新工處收件時間排列優先順序。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工處得予駁回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依法 提起行政救濟: (一)申請使用時間、路段相同,後序申請者。 (二)新工處認該道路不適宜辦理集會者。 (三)未依第二點規定提出申請者。
- 七、新工處受理申請之承辦單位為新工處配合科(電話:2759-6598 ,傳 真:2725-8079 ,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6 樓南 區);申請時間為上班日上午 8 點 30 分至 12 點 30 分、下午 1 點 30 分至 5 點 30 分。
- 八、本要點規定,於偶發性集會遊行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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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16
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新字第10639421601號令修正發布第1、2、4、7點條文;增訂第8點條文;並自106年11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