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各校)提 昇學生各領域基本能力,引發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果,並輔導善用假期充實休閒生活 ,增進生活知能,培養自主學習精神,特訂定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課後學習輔導實施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各校得顧及學生學習差異,貫徹因材施教之教育理念,辦理課後學習輔導。各項輔導活 動均由學生自由申請,不得強迫參加。其實施項目及對象如下: (一)課後學習活動:國民教育階段七、八、九年級均可實施。 (二)寒假學藝活動:以國民教育階段九年級學生為限。 (三)暑假學藝活動:國民教育階段七、八、九年級均可實施。 (四)留校自習:以國民教育階段九年級學生為限。
- 三、課後學習輔導實施時間: (一)課後學習活動:以週一至週五正式課程結束後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辦理,且每日 以一節課為限。 (二)寒假學藝活動:以週一至週五之上午實施為原則,且不得超過四十節課。 (三)暑假學藝活動:以週一至週五之上午實施為原則,且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課。 (四)留校自習:學期中以週一至週五以開放至夜間九時為原則。寒暑假期間以開放至 下午五時三十分為原則。
- 四、課後學習輔導課程規劃原則: (一)活動內容涵蓋七大學習領域,由各校依學生之實際需求妥為設計規劃。 (二)活動內容得結合各領域課程小組,審慎規劃設計統整課程。 (三)教學應力求適性化、生活化、活潑化及多元化。 (四)不得提前教授新課程內容,以維護所有學生學習權益。 (五)學校提供閱讀場地供學生留校自習,應遵守不強迫參加、不收費、不教學、不補 習、不考試之原則。各校應留有行政人員、學生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整潔 及秩序之維護。
- 五、課後學習輔導收費及支用原則: (一)各項輔導費用依每生每節課二十五元之標準,按實際上課節數收費。 (二)依「臺北市立中等學校各項輔導費用支用注意事項」支用各項費用。 (三)經費之收支應依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四)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得免繳或酌減活動費用。
- 六、各校應安排適當教師進行學習輔導活動。在校內資源不足情況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 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活動效果。 前項人員鐘點費支給應比照「臺北市立中等學校各項輔導費用支用注意事項」教師授課 鐘點費辦理。
- 七、各校應依據本要點擬定實施計畫,並將有關資料妥善保存,以供參考。
- 八、本實施要點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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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13
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課後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3)北市教二字第093348227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