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增進所屬公營事業機構人事人員職務歷練,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公營事業機構人事人員,係指本處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其所屬工程總隊 人事人員。
- 三、職期以四年為一任,因業務特殊需要或家庭因素,於職期屆滿後,得延長一年。 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 人事主管之職期調任,依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報經本處專案核准者,得暫緩遷調: (一)最近三年內屆齡退休,且自願於原單位退休者。 (二)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變故者。 (三)留職停薪者。 前項暫緩遷調原因消失後,本處得視業務需要,重行檢討。
- 五、工作績效表現優良或人地不宜,經查證屬實者,本處得隨時檢討調任。
- 六、本要點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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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北市人壹字第09330648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