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精簡原因: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醫療院所於組織修編後整併為「臺北市立聯合 醫院」,茲因聯合醫院成立後,部分職員員額大幅裁減,致有未佔缺留用職員(含留用 主管)人數約一八0人,另尚有技工、工友(含駕駛)約八八0人、駐衛警約九十人, 為儘速精簡上開人員及減輕人事費負擔,以利聯合醫院邁向行政法人化,特依行政院訂 頒之「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止。
- 三、精簡員額: (一)精簡醫療院所員額一百人以上。 (二)依本要點精簡之員額不得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並配合於編列年度預算時予以減 列員額。 (三)除因業務特殊需要,五年內不得請增員額。 (四)機要人員如列為專案精簡之對象,該機要職缺及員額應不予遞補並配合減列。 (五)一級單位以上之主管人員,除其主管單位將予裁撤外,均不應列為精簡對象,如 因主管單位裁撤而列入精簡對象,則其職缺不得遞補或代理,員額亦應配合減列 。
- 四、適用對象:在醫療院所之預算員額且任職一年以上,依法得適用退休(職)、資遣規定 之職員(不含留用住院醫師及住院總醫師以外之醫師)、技工、工友、駕駛及駐衛警察 。
- 五、年資採計: (一)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職)、資遣法令規定辦理。 (二)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 予採計。
- 六、給與標準: (一)基本給與: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職)、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職)金、 資遣費。 (二)加發給與: 1.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職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俸給之慰助金,並自專案 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俸給之慰助金;但屆 齡退休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 給。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 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俸額 、技術或專業加給,其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得另加該項加給。 2.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工友(含技工、駕駛),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餉給之 慰助金(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 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餉給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但屆齡退休 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加一個月 發給。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 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工 餉及專業加給。 3.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辦理退職或資遣之駐衛警察,最高得 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 職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但屆齡退職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間 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職之月數發給。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職、 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職、資遣 月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薪俸、專業加給,其支領主管職務加 給有案者,得另加該項加給。
- 七、專案精簡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職)、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再適用專案精簡加發 優惠之規定。
- 八、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專案精簡之退休(職)、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 保)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 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或勞 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 (二)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後再參加勞保或公保,於專案精簡時,不符請領老年給 付或養老給付者,損失之投保年資仍予補償,但應扣除已領取補償金之年資。 (三)依前二款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 應繳回原補償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 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 九、專案精簡之資遣人員依規定具有勞保保留年資者,得就其保留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 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發給一次給與。但所領之給與,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 老年給付或再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後退休,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 請領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給與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給與 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給與。
- 十、專案精簡之退休(職)、資遣人員領取第八點補償金及第九點一次給與時,應附具切結 書,載明同意依第八點第三款及前點但書規定繳回補償金及一次給與。
- 十一、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九十三年度由臺北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作業基金用人費用項 下支應。九十四年度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療作業基金用人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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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24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院所第二次專案精簡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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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3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人四字第09322319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