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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13009631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譽揚致力於 藝術創作、教育與推廣,並對文化環境著有貢獻之藝文組織,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藝文組織係指對於本市藝文環境發展具有長期貢獻之團 體或組織。
  • 三、本要點譽揚之藝文組織(以下簡稱受譽揚者),應在下列事項具重要 成就及具體事蹟者: (一)藝文創作或演出之專業性及持續性。 (二)藝文人才之培育。 (三)藝文教育暨推廣之貢獻。 (四)國際藝文交流之成效。 (五)提昇市民文化生活品質之成就。
  • 四、本局得邀集專家學者與相關領域代表七至十一人,籌組委員會,召開 會議,辦理譽揚相關事項。 審查受提名者時,得通知提名人到場說明。如經通知未到場者,得就 書面資料審查。委員會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合議後,詳列受譽揚者名單,經局長核定後指定之。 如無適當之藝文組織為受譽揚者,本局得宣告從缺。
  • 五、委員職掌如下: (一)符合第三點具重要成就及具體事蹟之藝文組織之提名事項。 (二)被提名及被推薦之藝文組織之審議事項。 (三)受譽揚者之譽揚方式之建議事項。
  • 六、為表揚受譽揚者之特殊貢獻,並扶助藝文環境之發展,本局得舉辦公 開譽揚儀式,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並依受譽揚者之成就事蹟設計 獎勵方式辦理。
  • 七、譽揚案成立後,得依個案獎勵方式辦理必要之管理。但因天災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個案獎勵方式之環境發生重大改變,或發生無法 恢復之損害者,得移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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