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褒揚致力於藝術創作、教育與 推廣,並對文化環境著有貢獻之藝文組織,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藝文組織係指立案於本市之藝文團體及推廣藝文為成立宗旨之法人組織。
- 三、本要點褒揚之藝文組織(以下簡稱受褒揚者),應在下列事項具重要成就及具體事蹟者 : (一)藝文創作或演出之專業性及持續性。 (二)藝文人才之培育。 (三)藝術教育暨推廣之貢獻。 (四)國際藝術交流之成效。 (五)提昇市民文化生活品質之成就。
- 四、受褒揚者之指定,由本局設置藝文組織褒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或指派本局人員擔任,綜理本會各項事務。另置委員 七人至十五人,由局長聘請專家、學者擔任之。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五、本會委員職掌如下: (一)符合第三點具重要成就及具體事蹟之藝文組織之提名事項。 (二)被提名及被推薦之藝文組織之審議事項。 (三)受褒揚者之褒揚方式之建議事項。
- 六、本會於每年十一月召開會議一次,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合議後詳列受褒揚者名單 ,經局長核定後指定之。 受褒揚者如無適當者,本局得宣告從缺。
- 七、依褒揚案之特性,對於受褒揚者之褒揚方式如下,可擇一辦理: (一)指定受褒揚者發跡或現址之巷道為褒揚街道。 (二)於受褒揚者發跡或現址之街廓設置褒揚物(形式不拘)。 (三)視受褒揚者之成就事蹟設計其他獎勵方式。
- 八、褒揚案成立,本局依褒揚方式得辦理下列相關事宜: (一)邀請相關機關及單位召開協調事宜。 (二)辦理褒揚街道或褒揚物所在地之社區公開說明會。 (三)舉辦公開指定儀式。 (四)規劃或補助褒揚街道或褒揚物所在地之景觀意象。
- 九、褒揚案成立後,相關單位應逐年編列經費,賡續辦理褒揚物管理、景觀維護或社區工作 。
- 十、褒揚案成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失其效力: (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褒揚街道或褒揚物所在物之環境發生重大改 變,無法恢復者。 (二)褒揚街道或褒揚物所在地之都市計畫變更,致無法維持者。 (三)受褒揚者之成就事蹟消失者。 (四)本市褒揚政策改變者。
- 十一、褒揚案成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指定: (一)褒揚案之成就條件發生無法彌補之重大瑕疵者。 (二)受褒揚者要求撤銷者。 (三)受褒揚者因發生違法事件,經判決確定,或違反社會道德規範重事由,經主管 機關審議確認者。
- 十二、本要點施行前,本局已執行之褒揚案,於本要點發佈施行後,仍具效力。惟受褒揚者 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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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2002
臺北市藝文組織褒揚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331993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