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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031670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及保障學生人權並兼顧達成教育目的,以反省及改 革精神檢視現行各校校規之合法妥當性,特設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小學學生權利 義務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市中小學學生輔導與管教相關事宜之督導與諮詢。 (二)協助本市中小學訂定以學生事務管理及人權保障為前提之合理校規及班規。 (三)處理本市中小學學生人權與輔導管教爭議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 三、本會置召集人1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擔任之;副召集人1人,由教育局局長擔任,另置 委員15人,由召集人就相關單位、學者專家、學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民間團體人員中 選聘(派)之。 前項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由召集人補聘(派),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其他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 四、本會以每2個月開會1次為原則。經委員3分之1以上連署或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 亦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代理之。委員如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 五、本會會務處理與幕僚作業,由教育局派員兼辦。
  • 六、本會會議結論,交由教育局簽報本府核定後,交由本市各級中小學校參處。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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