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及保障學生人權並兼顧達成教育目的,以反省及改 革精神檢視現行各校校規之合法妥當性,特設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小學輔導與管 教學生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市中小學學生之管教及髮式服裝儀容等相關事宜之督導與諮詢。 (二)協助本市中小學校訂定以學生人權保障為前提之合理班規及校規。 (三)提供本市中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議題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擔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局長擔任,另 置委員十五人,由召集人就相關單位、學者專家、學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民間團體人 員中選聘(派)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由召集人補聘(派),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其他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 四、本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 集人亦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委員如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 席。
- 五、本會會務處理與幕僚作業,由教育局派員兼辦。
- 六、本會會議結論,交由教育局簽報本府核定後,交由本市各級中小學校參處。
- 七、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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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18
臺北市中小學輔導與管教學生督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322865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