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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北市衛企字第1003033060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100年2月15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提升行政效率,以促進研究風氣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謂專案人員分為專案約用人員及受本局委託專案計畫教師(以下簡稱專案教師 )二類。
  • 三、申請單位: (一)專案約用人員:本局各處室及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 (二)專案教師:本局各處室、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 聯合醫院)。
  • 四、申請期限: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但有緊急需求者,不在此限。
  •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專案約用人員者: 1.由本局各處室提出申請者: 申請之處室,應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專案約用人員用人需求表」(如附件一 ),簽會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企劃處表示意見後,陳報局長核定。 2.由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提出申請者: (1)申請之健康服務中心,應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專案約用人員用人需求表」 (如附件一),送請本局健康管理處初審。 (2)本局健康管理處應將申請資料及初審意見,簽會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秘書 室、企劃處表示意見後,陳報局長核定。 (二)申請專案教師者: 1.應至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申請補助。 (1)對提升本市公共衛生、衛生行政管理或醫療水準有明顯助益者。 (2)對提升聯醫醫療品質、臨床教育及研究有明顯助益者。 (3)對促進本局所屬機關人才培育有助益者。 2.並得委託設有醫學院之大學辦理。 申請專案教師方式: 1.由本局各處室提出申請者: 申請之處室應簽會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政風室、企劃處表示意見, 經本局報市府核定。 2.由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及聯合醫院提出申請者: (1)申請之健康服務中心或聯合醫院,應按申請案件之性質,將申請資料送請本 局相關業務處室初審。 (2)相關業務處室應將申請資料及初審意見,簽會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 、政風室、企劃處表示意見,經本局報市府核定。
  • 六、勞動條件及標準: (一)薪資待遇:專案約用人員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專案約用人員薪點表」辦理(如 附件二);本案約用人員如為本局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OC)之值勤人員,薪資 待遇如附件二之一;專案教師之本俸及學術研究費,比照行政院、教育部訂定之 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薪資規定辦理。 (二)專案約用人員之文康活動、交通費及生日禮券: 1.交通費: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新進約用人員不再發給。 2.文康活動及生日禮券: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新進約用人員不再發給。 3.現在職且原已領取者,准予繼續支領。 (三)專案約用人員之工作時間比照本局員工之規定,差假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 規則及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四)專案約用人員除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外,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 規定參加勞工退休金提繳。本局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為專案人員每月薪 資百分之六,專案人員得在其每月薪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五)專案約用人員之聘期、工作項目、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差假、工資、資遣、退 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明定於勞動契約書,或工作規則。 (六)任職一年以上,參加英語進修訓練或通過英檢測驗者,比照本局員工核予相關進 修訓練補助費用或行政獎勵及測驗補助費用。 前項第六款之補助費用,追溯自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實施。
  • 七、申請專案約用人員者,須其單位編制員額缺額已進用完畢而尚有需求,且申請單位累計 之申請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編制內員額四分之一。但有特別或緊急情事,經本局核可 者,不在此限。 申請專案約用人員,並應符合本局專案約用人員進用審查原則。
  • 八、申請專案約用人員經審查通過後,申請單位應辦理公開徵才及評選,並彙整造具申請「 專案約用人員約用名冊」(如附件三)一式六份,一份留存檔案室,另五份分送本局人 事室、會計室、秘書室、政風室及企劃處辦理薪資待遇、福利、勞工退休金、給假及工 作考核等相關事宜。另與專案約用人員應簽訂「勞動契約書」一式三份,分由檔案室、 各用人單位及當事人留存。
  • 九、執行之管控: (一)專案約用人員: 1.工作考核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專案約用人員考核要點。 2.申請單位於每年十二月中(10-15日) 提送「工作考核表」至本局人事室,由 考績委員會進行年度考成事宜,並作為下年度是否同意續僱之依據。 (二)專案教師:工作考核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辦理。
  • 十、專案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留職停薪: (一)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 (三)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四)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前項第一款期間以一年為限;第二款期間依法令規定辦理;第三款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 止,但不得逾二年,其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 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第四款以原契約簽訂期間為限。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僱用員工之事由外 ,視同辭僱。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進用專案約用人力替代,其勞動條件及標準依 本要點第六點辦理;替代人力依其所具專案約用人員薪點表資格條件以最低薪點敘薪, 惟如其學歷高於留職停薪人員則以不超過被代理留職停薪人員現支薪點為限。
  • 十一、本專案約用人員申請作業流程表如附件四。
  • 十二、本專案教師申請作業流程表如附件五。
  • 十三、本要點之補助款,由本局統籌款之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及因應業務需要而遴用 專案人員之費用項下支應。
  •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分別依勞動契約約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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