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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衛健字第09404407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溯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以下簡稱本照護 網)醫事人員照護品質,特訂定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學分課程規範(以下簡稱本規 範)。
  • 二、本局認可之本照護網學分課程分為認證課程、繼續教育課程與臨床訓練課程三類,每一 小時折算一學分,認證對象需依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認證要點第三點及第八點修畢 相關課程學分。 (一)認證課程包含照護網通識課程、糖尿病專業課程與臨床訓練課程三類,每一小時 折算一學分。 (二)專業課程其講座講師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為內分泌新陳代謝專科醫師、中華民國 糖尿病衛教學會認可之合格衛教人員或本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認證人員。 (三)繼續教育課程之課程主題必須與糖尿病相關,並包含關鍵字。 (四)臨床訓練課程得以「工作坊」、「個案討論會」、「遠距醫療」、「病房教學」 、「門診教學」等型式為之,且必須於糖尿病病人保健推廣機構內為之。 (五)本照護網之講座需為開放性、院際性學術活動。
  • 三、各縣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中華民國糖尿病衛教學會或中華民國糖尿病學會主辦之認證 課程、繼續教育課程直接交叉認證。
  • 四、本照護網學分課程由相關醫事團體、醫事機構主辦者,應事先向本照護網提出學分認證 申請,並由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推動委員會二位委員審議通過後核定。
  • 五、本規範修改時需經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推動委員會議審議後,經本局核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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