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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健字第10647526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糖尿病、心血管疾 病的預防與照護品質,整合醫療照護資源,以促進市民健康,成立「臺北市糖尿病暨心 血管疾病防治網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之人員擔任; 其餘委員,由本局就有關機關、醫療機構、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中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三年,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任一性別 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現行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現行任 期屆滿之日止;期滿得續派(聘)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暨心血管疾病防治網之策劃、協調及促進等事項。 (二)本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暨心血管疾病防治網推動工作之督導、追蹤與考核。 (三)其他有關糖尿病共同照護網暨心血管疾病防治網之推動事項。
  • 四、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 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必要時,得視會議研議內容邀 請相關機關、醫療機構、社會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之。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健康管理處處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會務。
  • 六、本會決議事項,應經本局核可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七、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局外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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