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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衛健字第09404407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溯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糖尿病病患醫療照 護品質,整合糖尿病醫療照護資源,以促進市民健康,特成立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 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之策劃、協調及促進等事項。 (二)本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推動工作之督導、追蹤與考核。 (三)其他有關糖尿病共同照護網之推動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派兼之;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一)專家學者代表。 (二)各相關醫事團體代表。 (三)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 (四)其他糖尿病相關團體。 (五)本局相關業務科代表。
  • 四、本會依任務設工作小組,委員得依專長參加一至二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本會置執行 秘書一人,幹事二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幕僚作業及聯繫協調事項。
  • 五、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 機關團體代表列席或提供意見。
  • 六、本會決議事項,應經本局核可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七、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局外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或車馬費,本會所需相關經費由業務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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