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健字第09731027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糖尿病病患醫療照 護品質,整合糖尿病醫療照護資源,以促進市民健康,特成立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 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之策劃、協調及促進等事項。 (二)本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推動工作之督導、追蹤與考核。 (三)其他有關糖尿病共同照護網之推動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就有關機 關、醫療機構、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中聘兼之。
  •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業務處處長兼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會務 。
  • 六、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 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 出席。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或提供意見。
  •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經本局核可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八、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局外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