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結核病之防治,獲取正確 有效之資訊,以利防治工作之進行,特成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結核病 防治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設置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結核病防防治工作規劃之諮詢事項。 (二)本市結核病防防治工作整合之諮詢事項。 (三)本市結核病防防治工作推動之諮詢事項。 (四)本市結核病診斷、治療及社區照護之諮詢事項。 (五)本市結核病之病患發現、通報之諮詢事項。 (六)本市結核病之病患轉介及管理之諮詢事項。 (七)臺北市結核菌檢驗技術及品質提升之諮詢事項。 (八)本市結核病防治人力結構、資源配置之諮詢事項。 (九)本市「疑似結核病聚集感染事件」因應策略之諮詢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市結核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均由本局局長聘(派)兼之。委員由本局就結核病專家、院內感染控 制專家中聘(派)兼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結核病專家。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得補行遴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倘委員不 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 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幹事二至三人 ,辦理本會一般行政業務,均由本局局長派任之。本會委員均為無給 職,但府外委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會。
- 七、本會辦理諮詢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相關專家、學術機構研究及提 供意見,再送會討論;討論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或專家列席諮 商。
- 八、本會所需預算,由本局年度預算中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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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北市衛疾字第112300956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