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為有效運用民力,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以促進本市交通順暢與安全, 並於戰時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有效支援軍事任務,特訂定本規定。
- 二、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簡稱義交大隊)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整理交通秩序。 (二)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三)協助交通事故處理及傷患救護。 (四)協助交通設施損壞之通報及維護。 (五)協助重大及重要交通事故之民力支援及調度。 (六)協助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七)其他臨時指派勤務。
- 三、編組: (一)義交大隊下設: 1.義交中隊:大同、萬華、中山、大安、中正第一、中正第二、松山、信義、士 林、北投、文山第一、文山第二、南港、內湖等14個中隊,另設直屬第一、直 屬第二、直屬第三中隊,各中隊下設6 個分隊。 2.愛心導護隊:依行政區設大同、萬華、中山、大安、中正、松山、信義、士林 、北投、文山、南港、內湖等12個分隊,各行政區之國民學校各設1 個小隊。 (二)人員配置: 1.義交大隊: (1)置大隊長1 人,由民防總隊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綜理大隊隊 務。 (2)置副大隊長置2至3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 ,分別襄理大隊隊務。 (3)置執行副大隊長(由交通警察大隊第一組組長兼任)、兼大隊指導員(由交 通警察大隊義交業務承辦人兼任)、兼會計(由警察局會計室派員兼任)各 1人。 (4)置大隊顧問8至9人,由大隊長遴聘熱心人士擔任,協助推展民防事務。 (5)置大隊指導員1 人(為有給職,由專任副總幹事轉任),協助指導及推展大 隊隊務。 (6)置大隊秘書2 人(均為有給職,由專任行政、勤務組長轉任),辦理大隊隊 務。 (7)置大隊幹事8 人(均為有給職,由專任幹事轉任),協助辦理大隊隊務。 (8)置大隊書記1人(為有給職,由專任工友轉任),辦理大隊文書庶務。 2.義交中隊: (1)置中隊長1 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綜理 中隊隊務。 (2)置副中隊長2 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襄 理中隊隊務。 (3)置中隊指導員5 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協助指導及推展 中隊隊務。 (4)置中隊幹事1 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辦理中隊隊務。 (5)置中隊書記3 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分別辦理中隊人事 、勤務、總務相關文書作業。 (6)置分隊長、副分隊長各6 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分別綜理、襄 理分隊隊隊務。 3.愛心導護隊:置隊長、副隊長各1人、依行政區各置分隊長1人、副分隊長2 人 ,轄內各國民學校置小隊長1 人,得由服務績效優良者遴任之,分別依職務綜 理、襄理各層級隊務。
- 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 隊者除外)。 2.男性應役畢,設籍本市或基隆以南、桃園以北之縣(市)。 3.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且未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 害公務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經裁決確定者」。另業務過失(車禍)、賭 博等案件,或其他經緩刑、得以易科罰金、宣告緩起訴者不在此限。 4.身心健康,儀態端正,品德優良,無不良嗜好者。 5.肢體、顏臉無缺陷者。 6.具國中以上教育程度。 7.入隊年齡:為25歲以上,50歲(含)以下。 8.身高:男子160公分以上,女子155公分以上。 (二)個別條件: 1.民意代表、公職人員不得遴選擔任為義交大隊各級幹部。 2.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服從負責,立場客觀,不涉地方派系者。 (3)具有領導能力,主動積極,熱心公益,協調服務熱忱者。 3.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顧問、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等幹部,入離 隊年齡不設限,其餘大隊幹部、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隊 員等,屆齡65歲自動離隊。 4.大隊長候選人資格審查作業要點暨中隊幹部遴任作業要點另訂之(如附件1 ) 。 5.大隊部各級專任幹部依「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專任人員遴聘考核要點」( 如附件2)遴選,經警察局核定後,派任之。
- 五、遴聘程序: (一)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二)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大隊秘書、大隊幹事、大隊書記、中隊長由大隊遴選、 報請警察局核備,並發給派令。 (三)大隊顧問由大隊遴選、報請警察局核備,並發給聘書。 (四)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由各任務中隊 遴選,報請大隊核備,並發給派令。 (五)隊員由各該轄警察分局(直屬中隊由交通警察大隊)招募遴選,並報請警察局核 備,經准予備查後派任之。 各級幹部任期與市長任期同,相同職務僅得連任1 次。但服務熱忱、著有功績及具有眾 望者,得由權責單位核定續任之。
- 六、協勤規定: (一)義交大隊人員應依警察機關核准之勤務執行或配合警察協勤,未奉命令不得單獨 執行,但遇有緊急事故,交通阻塞等特殊狀況及協助車禍處理、搶救傷患者不在 此限,除應主動疏導交通外,並立即反映。 (二)義交人員協勤,應著規定服裝,配件齊全,儀表端莊,態度和藹,不得口出穢言 、謾罵用路人或利用指揮棒敲擊駕駛人車輛等不當行為。 (三)各警察分局應將轄區民力支援協勤之相關需求,函報警察局核備。各義交中隊於 協勤中,應受轄區警察分局指揮、督導,並於每月20日前排定次月勤務分配表送 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彙整分送各督勤單位,俾利督導,並印發協勤同仁照表 協勤。 (四)義交大隊人員基本協勤時數,每人每月至少應協勤8小時。
- 七、指揮權責: (一)義交大隊(不含愛心導護隊)係警察局編組之民力任務隊,應受警察局之指揮、 監督、運用與考核,並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由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依權責處理 。 (二)義交大隊隸屬各轄區分局之中隊,應受各該分局之指揮、運用與考核,並授權由 各分局依權責處理,對其相關業務、勤務,均應由分局報警局核備,經准予備查 後行之。 (三)愛心導護隊應受本府教育局指揮及管理,警察局負責教育訓練及應勤裝備採購配 發。
- 八、服裝及裝備: (一)義交大隊識別證、制服式樣及配帶之標幟、應勤裝備等,由交通警察大隊簽報警 察局依規定統籌製發。 (二)義交大隊協勤時,應配用交通指揮棒、手套、警笛、反光背心、反光袖套。 (三)義交大隊之服裝及裝備,得自行保管,惟非遇協勤、訓練、集會等活動,不得穿 用(愛心計程車車隊成員於執業中不在此限)。
- 九、訓練與召集: (一)訓練區分: 1.基本訓練:整編完成之年度,應分1次或2次實施8小時基本訓練。 2.常年訓練:每年度實施1次至2次,每次以4小時為原則。 3.幹部訓練:對分隊長以上幹部實施之專業訓練,每年度實施1 次,每次以4至8 小時為原則。 4.新進人員訓練:新編人員視必要實施,以不超過4小時為原則。 5.其他訓練:依實際需要實施。 6.勤前教育:義交大隊人員得於協勤前實施,並於協勤中隨時實施機會教育。 (二)愛心導護隊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每學年上、下學期辦理新進人員入隊訓練( 負責提供教官暨餐點)。 (三)訓練、協勤之召集,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書面通知為原則,情況急迫時,得 以口頭通知之。 (四)義交大隊幹部會報:義交大隊幹部每3個月應召開1次,中隊幹部每2個月應召開1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本會報應報請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派員列席。 (五)義交大隊奉召訓練,得依實際需要酌供膳食。 (六)義交大隊依規定每年簽發「義交人員年度召集通知書」,並送交受召集人收執, 受召集人實際服勤時間,依勤務分配表為準,並得依實際協勤時間,核發給「協 勤誤餐費」。
- 十、福利與濟助: (一)義交大隊得參加義勇人員福利及互助。 (二)義交大隊傷亡醫恤福利,依「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實施要點」辦理 。 (三)義交大隊團體意外保險,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經費補助。 (四)報經警察局核准之民間團體及個人捐贈,得設立「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急難救助金 專戶」。
- 十一、獎懲與考核: (一)獎勵區分: 1.獎章、獎徽:依警察獎章條例、益群獎章授予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2.獎狀、獎牌:個人由所屬各級機關或相關單位核頒,團體則陳報各該上級主 管機關核頒。 3.記功、嘉獎:由所屬民防團隊核定或函請其服務之上級機關以口頭或書面辦 理。 4.獎金:由警察機關頒發特殊功績之團體、個人或配合其他單位主(協)辦表 揚績優義交人員敘獎,依相關獎項所訂定之獎金給與標準核頒。 5.執行交通工作績優人員出國旅遊補助: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補助。 6.服務資深功標:依據服務年資頒發榮譽年資功標。 (二)懲處區分: 1.罰則:依「民防法」第23、24、25條規定科處。 2.解編:由警察局核定後辦理。 3.停止獎勵:簽報取消年度相關敘獎及年度公費出國觀摩遴選資格。 4.訓誡: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三)義交大隊人員之獎勵及懲處事蹟標準依「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獎懲作業實 施要點」辦理(如附件3)。 (四)義交大隊人員之考核,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建立考核紀錄依平日表現及訓練 協勤之優劣逐項註記,不適任者即予解編。義交大隊人員異動,考核資料隨之 異動,並持續考核紀錄。 (五)義交大隊得自訂公約規定事項,以發揮自治、自動、自發之精神。
- 十二、經費:義交大隊所需經費,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補助或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支應 。
- 十三、本編組實施規定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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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9-2009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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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94)府警交大字第09413207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