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為有效運用民力,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以促進本市 交通順暢與安全,並於戰時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有效支援軍事任 務,特訂定本規定。
- 二、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以下簡稱義交大隊)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整理交通秩序。 (二)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三)協助交通事故處理及傷患救護。 (四)協助交通設施損壞之通報及維護。 (五)協助重大及重要交通事故之民力支援及調度。 (六)協助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七)其他臨時指派勤務。
- 三、編組: (一)義交大隊下設: 1.義交中隊:大同、萬華、中山、大安、中正第一、中正第二、松 山、信義、士林、北投、文山第一、文山第二、南港、內湖等十 四個中隊,另設直屬第一、直屬第二、直屬第三中隊,各中隊下 設六個分隊。 2.愛心導護隊:依行政區設大同、萬華、中山、大安、中正、松山 、信義、士林、北投、文山、南港、內湖等十二個分隊,各行政 區之國民學校各設一個小隊。 (二)人員配置: 1.義交大隊: (1)置大隊長一人,由民防總隊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 ,綜理義交大隊隊務。 (2)置副大隊長二至三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 熱心人士擔任,分別襄理義交大隊隊務。 (3)置執行副大隊長(由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組長兼任)、兼義交 大隊指導員(由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義交業務承辦人兼任)、 兼會計(由警察局會計室派員兼任)各一人。 (4)置義交大隊顧問若干人,由大隊長遴聘熱心人士擔任,協助推 展隊務。 (5)置義交大隊指導員一人(為有給職,由專任副總幹事轉任), 協助指導及推展義交大隊隊務。 (6)置義交大隊秘書二人(均為有給職,一人兼任行政組長、一人 兼任勤務組長),辦理義交大隊隊務。 (7)置義交大隊幹事十四人(均為有給職),協助辦理義交大隊隊 務。 (8)置義交大隊書記一人(為有給職,由專任工友轉任),辦理義 交大隊文書庶務。 2.義交中隊: (1)置中隊長一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 士擔任,綜理中隊隊務。 (2)置副中隊長二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 人士擔任,襄理中隊隊務。 (3)置中隊指導員十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協 助指導及推展中隊隊務。 (4)置中隊幹事一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辦理 中隊隊務。 (5)置中隊書記三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分別 辦理中隊人事、勤務、總務相關文書作業。 (6)置分隊長、副分隊長各六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 分別綜理、襄理分隊隊務。 3.愛心導護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三人、依行政區各置分隊長一 人、副分隊長二人,轄內各國民學校置小隊長一人,得由服務績 效優良者遴任之,分別依職務綜理、襄理各層級隊務。
- 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有給職專任人員共同條件另訂):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社區 守望相助巡守隊者除外)。 2.居住本市或基隆以南、桃園以北之縣(市)。 3.素行紀錄審查規定: (1)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 (2)五年內未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 良風俗、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裁決確定者。 (3)前二情形,如屬受緩刑宣告、經易科罰金、緩起訴處分者,不 在此限。 4.實際參與協勤人員(擔任大隊顧問及中隊指導員以上職務者除外 ),經面試評估可勝任相關勤務者(檢附公立醫院體檢表)。 5.具國中以上教育程度,持有汽車或機車駕照者。 6.入隊年齡:為年滿二十歲以上(男性免役或役畢),未滿七十歲 。 7.身高:男子一百六十公分以上,女子一百五十五公分以上(擔任 大隊顧問及中隊指導員以上職務,無實際參與協勤人員,不在此 限)。 (二)個別條件: 1.民意代表、公職人員(村、里長除外)不得遴選擔任為義交大隊 各級幹部。 2.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服從負責,立場客觀,不涉地方派系者。 (3)具有領導能力,主動積極,熱心公益,協調服務熱忱者。 3.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顧問、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 等幹部,入隊年齡為年滿二十歲至未滿七十歲,離隊年齡與中隊 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隊員等,屆齡七十歲期滿 榮退。 4.大隊長候選人資格審查作業要點(附件一)暨中隊幹部遴任作業 要點(附件二)另訂之。 5.大隊部各級專任幹部依「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專任人員遴聘 考核要點」(附件三)遴選,經警察局核定後,派任之。
- 五、遴聘程序: (一)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二)副大隊長、義交大隊指導員、義交大隊秘書、義交大隊幹事、義交 大隊書記、中隊長由義交大隊遴選,報請警察局核備後,由義交大 隊發給派令。 (三)義交大隊顧問由義交大隊遴選,報請警察局核備後,由義交大隊發 給聘書。 (四)地區中隊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 副分隊長、隊員由各任務中隊遴選,報請轄區分局陳報警察局核備 後,由中隊派任之,另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由中隊發給聘書。 (五)直屬中隊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 副分隊長、隊員由各任務中隊遴選,報請義交大隊陳報警察局核備 後,由中隊派任之,另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由中隊發給聘書。 (六)大隊長任期與市長任期同,各級幹部任期為一年一聘,相同職務僅 得連任一次。但服務熱忱、著有功績及具有眾望者,得由權責單位 核定續任之。
- 六、協勤規定: (一)義交大隊人員應依警察機關核准之勤務執行或配合警察協勤,未奉 命令不得單獨執行,但遇有緊急事故,交通阻塞等特殊狀況及協助 車禍處理、搶救傷患者不在此限,除應主動疏導交通外,並立即反 映。 (二)義交人員協勤,應著規定服裝,配件齊全,儀表端莊,態度和藹, 站立於路口明顯處值勤,不得併崗聊天、呆崗無作為、持手機聊天 或聽音樂、口出穢言、謾罵用路人或利用指揮棒敲擊駕駛人車輛等 不當行為。 (三)各警察分局應將轄區民力支援協勤之相關需求,函報警察局核備。 各義交中隊於協勤中,應受轄區警察分局指揮、督導,並於每月二 十日前排定次月勤務分配表送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彙整分送各 督勤單位,俾利督導,並印發協勤同仁照表協勤。 (四)義交人員協勤應盡交通疏導、路況查報及治安聯防之義務,基本協 勤時數每人每月至少協勤十六小時,且依各中隊任務需求編排勤務 ,如因特殊情事無法達成,應將事實專案報請核備,經准予核備後 行之。 (五)義交人員應依規定時段協勤,如因故需請假或突發狀況無法服勤時 ,應先行報請所屬中隊派員替補並陳報義交大隊核備。 (六)義交大隊各中隊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月協勤誤餐費印領清冊、幹部 督導表繳交大隊部彙整辦理申領作業。 (七)協勤派遣原則: 1.單一轄區由所屬分局通知轄區義交中隊派勤,並知會義交大隊; 惟如轄區義交中隊人力不足無法派勤,得向交通警察大隊提出申 請支援。 2.跨二分局以上轄區協勤時,由交通警察大隊統籌派勤,並知會各 分局及義交大隊。 3.義交大隊或義交中隊派遣應秉公正、公開、公平原則,中隊應以 輪派方式派遣,不得有徇私舞弊、虛報、浮報協勤費之情事。 4.依警察局轄區交通責任制,各轄區分局得視狀況需要派員針對轄 內協勤義交實施現地督導及協助。
- 七、指揮權責: (一)義交大隊(不含愛心導護隊)係警察局編組之民力任務隊,應受警 察局之指揮、監督、運用與考核,並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由交通 警察大隊大隊長依權責處理。 (二)義交大隊隸屬各轄區分局之中隊,應受各該分局之指揮、運用與考 核,並授權由各分局依權責處理,對其相關業務、勤務、人員管理 、進用解編等業務,均應由分局報警察局核備,經准予備查後行之 。直屬中隊應受義交大隊指揮、運用與考核,並授權由義交大隊依 權責處理,對其相關勤務、人員管理、進用、解編等業務,均應由 義交大隊報警察局核備,經准予備查後行之。 (三)愛心導護隊應受本府教育局指揮及管理,警察局負責教育訓練及應 勤裝備採購配發。
- 八、服裝及裝備: (一)義交大隊識別證、制服式樣及配帶之標幟、應勤裝備等,由交通警 察大隊簽報警察局依規定統籌製發。 (二)義交大隊協勤時,禁止戴口罩協勤,應配用交通指揮棒、手套、警 笛、反光背心、反光袖套,雨天時則穿著反光雨衣,免戴手套。 (三)義交大隊之服裝及裝備得自行保管,惟非遇協勤、訓練、集會等活 動,不得穿用(愛心計程車車隊成員於執業中,不在此限),義交 大隊各項應勤裝備發放、使用,應填具物品借用單,離隊時需繳回 各項裝備,並由中隊清點繳報大隊列管。
- 九、訓練與召集: (一)訓練區分: 1.基本訓練:整編完成之年度,應分一次或二次實施八小時基本訓 練。 2.常年訓練:每年度實施一次至二次,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3.幹部訓練:對分隊長以上幹部實施之專業訓練,每年度實施一次 ,每次以四至八小時為原則。 4.新進人員訓練:新編人員訓練以十小時為原則,講習授課交通法 規、義交權限、專業知識教育、各項緊急事故應變處理方式等四 小時。另由各中隊幹部帶領於協勤路口實習交通指揮、事故應變 、服務態度及人身安全等勤前教育訓練六小時。 5.其他訓練:義交人員協勤超乎職權、指揮不當、執勤聊天、未站 在路口明顯處執勤、服務態度偏差、工作專業能力不足,經舉證 評核後施予矯正教育訓練,另義交儲備幹部之培訓及其他事項依 實際需要實施。 6.勤前教育:義交大隊人員得於協勤前實施,並於協勤中隨時實施 機會教育。 (二)愛心導護隊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每學年上、下學期辦理新進人 員入隊訓練(負責提供教官暨餐點)。 (三)訓練、協勤之召集,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書面通知為原則,情 況急迫時,得以口頭通知之。 (四)義交大隊幹部會報:義交大隊幹部每三個月應召開一次,中隊幹部 每二個月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本會報應報請警察 局交通警察大隊派員列席。 (五)義交大隊奉召訓練,得依實際需要酌供膳食。 (六)義交大隊依規定每年簽發「義交人員年度召集通知書」,並送交受 召集人收執,受召集人實際服勤時間,依勤務分配表為準,並得依 實際協勤時間,核發給「協勤誤餐費」。
- 十、福利與濟助: (一)義交大隊得參加義勇人員福利及互助。 (二)義交大隊傷亡醫恤福利,依「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實 施要點」辦理。 (三)義交大隊團體意外保險及健康檢查,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經費補 助。 (四)報經警察局核准之民間團體及個人捐贈,得設立「交通義勇警察大 隊急難救助金專戶」。 (五)義交大隊各中隊應成立福利委員會,並設立公款專戶,各項公款均 需列帳、定期公布並備查。
- 十一、獎懲與考核: (一)獎勵區分: 1.獎章、獎徽:依警察獎章條例、益群獎章授予要點及有關規定 辦理。 2.獎狀、獎牌:個人由所屬各級機關或相關單位核頒,團體則陳 報各該上級主管機關核頒。 3.記功、嘉獎:由所屬民防團隊核定或函請其服務之上級機關以 口頭或書面辦理。 4.獎金:由警察機關頒發特殊功績之團體、個人或配合其他單位 主(協)辦表揚績優義交人員敘獎,依相關獎項所訂定之獎金 給與標準核頒。 5.執行交通工作績優人員旅遊補助: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補助 。 6.服務資深功標:依據服務年資頒發榮譽年資功標。 (二)懲處區分: 1.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一條,義交大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報請警察局予以解編: (1)受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2)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 束者,不在此限。 (3)因案被通緝逾二個月,未撤銷通緝者。 (4)假借職務名義,意圖敲詐、勒索、詐欺、侵占、恐嚇,影響 聲譽,經查屬實或提起公訴者。 (5)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或妨害公務,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裁處有案者。 (6)經營或從事與色情有關之職業,或開設、參與經營賭場,或 擔任賭場保鑣、或其他非法、不正當行業,經查屬實者。 (7)誹謗長官、破壞團結,情節重大或言行故意損害民防團隊形 象,經查屬實者。 (8)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者。 (9)因痼疾或重病不堪勝任民防工作者。 (10)其他有風評不佳,經檢舉後查有具體事證,不適任民防工作 者。 2.停止獎勵:簽報取消年度相關敘獎及年度公費觀摩遴選資格。 3.訓誡: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三)義交大隊人員之獎勵及懲處事蹟標準依本規定「臺北市交通義勇 警察大隊獎懲作業實施要點」(附件四)辦理。 (四)義交大隊地區、直屬中隊人員之考核,由轄區分局、義交大隊建 立考核紀錄依平日表現及訓練協勤之優劣逐項註記,不適任者, 由轄區分局、義交大隊報請警察局核備後解編。義交人員異動, 考核資料隨之異動,並持續考核紀錄。 (五)義交人員應每年審查前科素行紀錄,轄區中隊由各轄區分局審查 ,直屬中隊由交通警察大隊審查,經查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定各 款情事,轄區中隊由各轄區分局陳報,直屬中隊由義交大隊陳報 警察局核備後予以解編。 (六)自請離隊者,應於離隊六個月後,始可再行申請入隊。 (七)解編者,視案由情節,經審慎評核後,得於離隊一年後,再行申 請入隊。
- 十二、經費:義交大隊所需經費,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補助或民間團體 及個人之捐助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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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9-2009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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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交大字第1133022117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件三;並自113年6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