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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4)北市衛人字第09432155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追溯至94年1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範員工值日(勤)事宜,特定本規定事項。
  • 二、值日(勤)時間,以二十四小時為一值日(勤)時段,起訖時間由各單位主管視實際狀 況及需要,自行衡酌決定。又值日人員於辦公時間內,仍應在原工作崗位辦理原有職務 工作。無論於辦公時間內或辦公時間外值勤,均不得擅離,違者視情節之輕重議處。
  • 三、輪值人員如另奉派公差或奉准給假,應自行覓妥適當人員代值或交換輪值,呈授權主管 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備查。
  • 四、值日(勤)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職務工作。 (二)值日(勤)時間臨時事件之處理。 (三)有關緊急情況及特殊偶發事件之通報與處理。   (四)處理長官交辦事項。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指派值日(勤)職責。
  • 五、值日(勤)人員於職責範圍內應行處理事項,應隨時處理並紀錄。 非職權所及者,應視業務性質適時陳報院長、副院長,並通報有關單位主管處理。
  • 六、本院輪值日(勤)人員應於退值後支領值班費及補休,值班費發給標準如下: (一)正常上班日值夜班,發給新臺幣參佰元。 (二)星期六、日及例假日值日(勤)發給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應人力調派需要,分日 夜兩班執行時,白天班壹佰伍拾元,夜間班參佰元)。 值日(勤)人員如因公務需要無法於退值後補休時,得依加班補休規定期限內完成補休 ,逾期即視同放棄,其補休規定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值日(勤)人員補休半天。 (二)星期六、星期日、及例假日值日(勤)人員補休一天半。 (三)其他日如調整放假或停止上班依前(一)、(二)辦理。
  • 七、本規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 八、本規定事項奉核定後,追溯至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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