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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健字第10455944001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4年12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心血管疾病及代謝 症候群的預防與照護品質,整合心血管疾病醫療照護資源,以促進市民健康,成立「臺 北市政府衛生局心血管疾病暨代謝症候群防治網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網之策劃、推廣、協調及促進等事項。 (二)其他有關心血管疾病防治網各類事項之諮詢等。
  •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就 有關機關、醫療機構、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中聘兼之。
  •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業務處處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會務。
  • 六、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 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 代表出席。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或提供意見。
  •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經本局核可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八、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局外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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