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心血管疾病及代謝 症候群的預防與照護品質,整合心血管疾病醫療照護資源,以促進市民健康,成立「臺 北市心血管疾病暨代謝症候群防治網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網之策劃、推廣、協調及促進等事項。 (二)其他有關心血管疾病防治網各類事項之諮詢等。
-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就 有關機關、醫療機構、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中聘兼之。
-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業務處處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會務。
- 六、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 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 代表出席。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或提供意見。
-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經本局核可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八、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局外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健字第099319100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點條文;並自99年4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血管疾病防治網推動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血管疾病暨代謝症候群防治網推動委員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