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聘用及約僱人員敘薪及 考核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 二、敘薪 (一)聘用人員薪點: 1.高級規劃師:四二四薪點至五二0薪點。 2.規劃師:三七六薪點至四八八薪點。 3.助理規劃師:三二八薪點至四四0薪點。 4.技術員:二八0薪點至三九二薪點。 5.業務員:二八0薪點至三九二薪點。 (二)約僱人員薪點: 1.技術員:二二0至二八0薪點。 2.業務員:二二0至二八0薪點。 (三)各聘僱職務之薪級如附表所列。 (四)初任本局聘用、約僱職務時,自各該職務之最低薪點起敘;曾任行政機關服務年 資,如與現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比照本要點三 、(二)規定予以提敘,惟以至該職務之最高薪點為止。 如曾任行政機關聘用約僱相當職務之服務年資未實施考核制度者,得以連續三年 服務成績優良年資予以提敘一級。 (五)本局現職聘用、約僱人員調任同職稱職務時,仍敘原薪點。調任較高報酬職務時 ,自所任職務最低薪點起敘;如未達所任職務之最低薪點者,敘最低薪點;如原 敘薪點高於所任職務最低薪點時,敘同數額薪點。
- 三、考核與獎懲: (一)年度考核:於年度終了時辦理,凡服務至年度終了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任 職不滿一年,而連續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 及各等分數如下: 1.甲等:八十分以上。 2.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3.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4.丁等:未滿六十分。 (二)年度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1.甲等:次年續聘僱。 2.乙等:次年續聘僱。 3.丙等:次年續聘僱。但連續二年年度考核考列丙等或三年內二年年度考核考列 丙等者,不予續聘僱。 4.丁等:不予續聘僱。 任本職年終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晉薪一級。但已敘本職最高薪點者不予晉 敘: 1.二年列甲等者。 2.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年終考核,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薪點辦理之年終 考核。另予考核及以不同薪點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 一薪級晉薪資格。 (三)本局聘僱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標準參照公務人考績法施 行細則所定記大功、記大過之標準及本府相關獎懲規定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 局捷運專業獎懲標準表」辦理,年度中受有獎懲者,功過相抵,年度考核增減考 核分數,比照編制內職員方式辦理。
- 四、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聘僱人員於年度進行中或年度終了遇聘僱計畫結束者,均不予續聘 僱,且不適用本要點考核及獎懲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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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局(94)北市捷人字第09431522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