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聘用及約僱人員敘薪及 考核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 二、敘薪 (一)聘用人員薪點: 1.高級規劃師:四二四薪點至五二0薪點。 2.規劃師:三七六薪點至四八八薪點。 3.助理規劃師:三二八薪點至四四0薪點。 4.技術員:二八0薪點至三九二薪點。 5.業務員:二八0薪點至三九二薪點。 (二)約僱人員薪點: 1.技術員:二二0至二八0薪點。 2.業務員:二二0至二八0薪點。 (三)本局聘僱技術人員配置比例:高級規劃師10%、規劃師20%、助理規劃師40%及 技術員30%。各聘僱職務之薪級如附表1所列。 (四)初任本局聘用、約僱職務時,自各該職務之最低薪點起敘;曾任行政機關服務年 資,如與現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比照本要點三 、(四)規定予以提敘,惟以至該職務之最高薪點為止。 如曾任行政機關聘用約僱相當職務之服務年資未實施考核制度者,得以連續三年 服務成績優良年資予以提敘一級。 (五)本局現職聘用、約僱人員調任同職稱職務時,仍敘原薪點。調任較高報酬職務時 ,自所任職務最低薪點起敘;如未達所任職務之最低薪點者,敘最低薪點;如原 敘薪點高於所任職務最低薪點時,敘同數額薪點。
- 三、考核與獎懲: (一)考核區分如下: 1.平時考核:單位主管就所屬聘僱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定期考核 ,詳予記錄,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格式如附表2。 2.年終考核:於年度終了時辦理,凡服務至年度終了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 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 (二)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評核之。其中工作 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 分數各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十五。 前項考核之細目,格式如附表3。 (三)年終考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1.甲等:八十分以上。 2.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3.丙等:不滿七十分。 (四)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1.甲等:次年續聘僱。 2.乙等:次年續聘僱。 3.丙等:不予續聘僱。 任本職年終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晉薪一級。但已敘本職最高薪點者不予 晉敘: 1.一年列甲等者。 2.連續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年終考核,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薪點辦理之年終 考核。 另予考核及以不同薪點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薪級 晉薪資格。 (五)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年度內遲到、早退累積達五次者。 2.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3.曠職一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二日者。 4.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者。 5.工作不力,貽誤工作者。 (六)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1.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2.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者。 3.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確實證據者。 4.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5.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者。 (七)本局聘僱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標準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 施行細則所定記大功、記大過之標準及本府相關獎懲規定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 程局捷運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年度中受有獎懲者,功過相抵,年度考核 增減考核分數,比照編制內職員方式辦理。
- 四、聘僱人員在聘僱期間,應接受本機關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本機關之一切規定,如 因工作不力或違反契約書有關規定,本機關得隨時解聘僱或改僱。
- 五、各單位主管每年四月、八月應考核聘僱人員之平時成績,並將其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考 核紀錄表,並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一次;離職人員得於離職前考核平時成績。
- 六、各單位主管就年終考核表項目評擬,送本機關考績委員會初核後,由機關首長核定。
- 七、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聘僱人員於年度進行中或年度終了遇聘僱計畫結束者,均不予續聘 僱,且不適用本要點考核及獎懲之規定。
- 八、本要點三、(四)第二款修訂年終考核晉薪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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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人字第09731726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本要點三、(四)第二款修訂年終考核晉薪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