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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4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北市衛健字第10034753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0年6月15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血管疾病防治網認證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網認證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市醫療人員對心血管疾病及代謝症候群的 預防與照護品質,以促進市民健康,特成立臺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網(以下簡稱本防治 網),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防治網認證對象包括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營養師及其他相關之醫療人員。
  • 三、本局認可之學分課程分為認證課程及展延繼續教育課程二類,每一小時折算一學分。 本防治網授課講師資格為本防治網認證之醫療人員或執業五年以上之心臟專科醫師或教 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前項講師於本局認可之學分課程授課每一小時折算一學分。 認證及展延繼續教育課程由本局或受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辦理。 非本局或受本局委託辦理之展延繼續教育課程,得事先向本局申請交叉認定。
  • 四、申請本防治網認證資格如下: (一)心臟專科醫師修畢一小時之「臺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網介紹」課程者。 (二)心臟專科醫師以外之醫療人員修畢認證課程達十六小時者。
  • 五、通過本防治網認證或展延之醫療人員,由本局發給證書;醫療院所應推派一位登記於該 機構內執業且具認證資格證書之醫師代表機構申請機構認證,其有效期限與代表醫師認 證資格證書相同。 通過本防治網機構認證之醫療院所,發給本防治網辨識標誌並懸掛於醫療院所明顯處。
  • 六、認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前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有效期限為三年,逾期應重新申 請認證。如有特殊情況,得經本局同意後辦理展延。
  • 七、申請本防治網展延資格如下: (一)心臟專科醫師,三年內修畢展延繼續教育課程六學分。 (二)心臟專科醫師以外之醫療人員,三年內修畢展延繼續教育課程十八學分。 (三)前二款學分數,得選擇除行政課程(臺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網介紹)外之認證 E 化課程,並以六學分為限。
  • 八、醫療院所代表醫師應依本要點規定完成展延繼續教育課程並辦理登錄,始得申請展延機 構認證。未提出展延申請或代表醫師執業地點異動,致該醫療院所認證資格喪失時,不 得繼續懸掛本防治網辨識標誌。
  • 九、通過認證之醫療人員或醫療機構,應配合本防治網相關計畫之推動。違反者,本局得隨 時終止其認證資格,不受第六點認證有效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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