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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4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7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健字第09435474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市心血管疾病的預防與照護品質,整合心 血管疾病醫療照護資源,以促進市民健康,成立「臺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網」(以下簡 稱本防治網),並訂定「臺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網認證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防治網認證對象包括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營養師及其他相關之醫療人員。
  • 三、本防治網認可之學分課程分為認證課程、認證展延繼續教育課程二類,每一小時折算一 學分。
  • 四、醫療專業人員申請認證資格如下: 心臟專科醫師修畢一小時之『臺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網介紹』課程者,得申請認證。 非心臟專科醫師之醫事人員修畢認證課程共十六小時者,得申請認證。
  • 五、前項課程由本局或受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辦理之。 通過本防治網認證之醫療專業人員,由本局得發給資格證書;醫師經認證通過後,其執 業醫療機構得申請機構認證及辨識標誌。 取得本防治網資格認定證書並實際從事心血管疾病防治業務之專任醫師得申請本防治網 辨識標誌,並懸掛於其執業醫療院所明顯處。每一醫療院所,以申請一個標誌為限。 醫療院所申請續辦本項業務,所聘專任醫師須依本防治網之規定須完成認證展延繼續教 育之規定學分並辦理登錄展延。若未及時提出申請,自不得繼續懸掛該辨識標誌。 醫療院所申請資格認定之專任醫師執業地點異動,或該醫師離職或認證超過期限,致該 醫療院所認證資格喪失時,應填具切結書,一個月內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
  • 六、每次授證有效期限為三年。申請認證展延需於三年內修畢認證展延繼續教育課程十八學 分,特殊狀況得申請展延一年。每年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舉辦六學分前項展延 繼續教育課程,三年共十八學分。 申請認證展延應檢附醫事人員證件及相關受訓學分證明。(九十一年認證者,申請認證 展延時,須檢附九十三年、九十四年共十二學分之認證展延繼續教育課程受訓證明。)
  • 七、凡通過認證之醫療專業人員或醫療機構,應配合本防治網相關計劃之推動,為提升本市 心血管疾病的預防與照護品質,整合心血管疾病醫療照護資源,以促進市民健康。若有 違反此宗旨之事實者,本防治網得終止其認證資格,不受第六條授證有效期限之限制。
  • 八、本認證要點經「臺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網」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核 備後,即日公佈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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