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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6-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疾字第0953470940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
  • 一、本基準依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及第 29 條第 2 項 規定訂之。
  • 二、旅館場所衛生標示至少應涵蓋下列內容 (一)請勿大聲喧嘩。 (二)請勿攜帶寵物入內。 (三)患有傳染性疾病者,請先行告知服務人員。 (四)住宿、休憩中若有任何不適,請立即通知服務人員。 (五)本場所若有任何待改進事項,歡迎立即向服務人員反映(並標示服 務人員姓名及聯絡方式)。
  • 三、理髮美髮美容場所衛生標示至少應涵蓋下列內容 (一)請勿大聲喧嘩。 (二)請勿攜帶寵物入內。 (三)攜帶六歲以下兒童,請多注意其安全。 (四)患有傳染性疾病者,請先行告知服務人員。 (五)本場所若有任何待改進事項,歡迎立即向服務人員反映(並標示服 務人員姓名及聯絡方式)。
  • 四、浴室、三溫暖場所衛生標示至少應涵蓋下列內容 (一)患有傳染性疾病者禁止入浴。 (二)患有傳染性眼疾或皮膚病者禁止入浴。 (三)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禁止入浴。 (四)攜帶寵物者禁止入浴。 (五)入浴前請徹底淋浴沖洗及卸妝。 (六)現場標示水溫、酸鹼值。 (七)泡浴中若有任何不適,請立即離池並通知服務人員。 (八)本場所若有任何待改進事項,歡迎立即向服務人員反映(並標示服 務人員姓名及聯絡方式)。
  • 五、溫泉浴室場所衛生標示至少應涵蓋下列內容 (一)患有傳染性疾病者禁止入浴。 (二)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禁止入浴。 (三)攜帶寵物者禁止入浴。 (四)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等慢性疾病者,不宜入浴。 (五)惡性腫瘤及多發性硬化症病患不宜入浴。 (六)血友病患及皮膚敏感度差、感覺障礙病患不適合入浴。 (七)飽餐及空腹不宜入浴。 (八)入浴前請徹底淋浴及卸妝。 (九)泡浴時間每次以不超過十至十五分鐘為原則。 (十)年長及年幼者請由親人陪伴入浴。 (十一)現場標示水溫、酸鹼值及緊急狀況之處理方式。 (十二)泡浴中若有任何不適,請立即離池並通知服務人員。 (十三)本場所若有任何待改進事項,歡迎立即向服務人員反映(並標示 服務人員姓名及聯絡方式)。
  • 六、娛樂場所衛生標示至少應涵蓋下列內容 (一)請勿攜帶寵物入內。 (二)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請勿入內。 (三)請勿隨地拋棄垃圾。 (四)請勿大聲喧嘩。 (五)攜帶六歲以下兒童,請多注意其安全。 (六)本場所若有任何待改進事項,歡迎立即向服務人員反映(並標示服 務人員姓名及聯絡方式)。
  • 七、游泳場所衛生標示至少應涵蓋下列內容 (一)患有傳染性疾病者禁止入池。 (二)患有傳染性眼疾或皮膚病者禁止入池。 (三)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禁止入池。 (四)攜帶寵物者禁止入池。 (五)請勿在游泳池內外四周飲食或吸菸。 (六)入池前請徹底淋浴沖洗、卸妝並穿著潔淨泳衣帽、褲。 (七)現場標示水溫、酸鹼值、餘氯量。 (八)游泳中若有任何不適,請立即離池並通知救生員或服務人員。 (九)本場所若有任何待改進事項,歡迎立即向服務人員反映(並標示服 務人員姓名及聯絡方式)。
  • 八、電影片映演場所衛生標示至少應涵蓋下列內容 (一)請勿攜帶寵物入內。 (二)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請勿入內。 (三)請勿隨地拋棄垃圾。 (四)觀賞電影時,請勿大聲喧嘩或擱足於前排座椅上。 (五)攜帶六歲以下兒童,請多注意其安全。 (六)本場所若有任何待改進事項,歡迎立即向服務人員反映(並標示服 務人員姓名及聯絡方式)。
  • 九、臺北市溫泉浴池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準: (一)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每 100 公撮(ml)池水之含量 ,應低於 1CFU (或 1.1MPN)。 (二)總菌落數(Total Bacterial Count) :池水在 35 ±1 ℃環境下 培養 48 ±3 小時後,其每 1 公撮(ml)含量,應低於 500CF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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