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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勞障字第101404299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2年1月17日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工具及場地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工具及場地管理要點)
  • 一、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 業,茲以本處所有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工具及場地,協助民間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及推動職業重建相關專業人員培訓 ,特定本要點。
  • 二、本處所有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工具(以下簡稱職評工具,其詳 細清單如附件一)及場地(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 1 段 21 號 6 樓 職評室)免費提供設立於本市之福利團體、機構、學校或醫院借用。
  • 三、場地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十二時,下午一點三十分至五 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 四、借用程序: (一)場地及職評工具借用: 借用單位應於預定使用日三天以郵寄或傳真方式提出借用申請單( 如附件二),經本處同意傳真回覆後,始可借用。 (二)職評工具借用: 1.借用單位應於使用日前三天以郵寄或傳真方式提出借用申請單( 如附件三),經本處同意並傳真回覆後,始得借用。借用期限最 長為一個月,如有必要延長借用時程,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 處申請經本處同意後,得再延長,其延長借用以一次為限。 2.各種職評工具組件、題本、指導手冊或相關物件,借用單位應於 點交時確實清點,使用完畢後,除消耗性之答案紙或紀錄紙外, 應悉數歸還。 (三)同時有兩個以上單位申請借用時,本處得依申請序辦理。
  • 五、借用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及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 護,使用後並應恢復原狀。 (二)對職評工具應負安全使用及管理維護之責。如有損害或遺失,應於 借用終止日後十四天內修復至完好狀態,如不能修復,應購置新品 替代,若無法以上述方式處理時,則應依原購置價格賠償。
  • 六、職評工具於借用期限屆至仍未歸還者,將停止其借用權限六個月;經 催告仍未歸還者,情節嚴重者,經以侵佔罪移送法辦。
  • 七、借用期間,本處得隨時要求借用單位配合所借職評工具數量,並檢查 其使用狀況,借用單位不得拒絕;若發現有下列事情之一時,本處得 逕行終止借用,並停止借用單位借用權利六個月,借用單位應立即將 所借職評工具或場地返還。 (一)使用本處職評工具或場地進行營利行為者。 (二)有安全顧慮者。 (三)使用情形與申請事項不服者。 (四)侵犯他人權益者。 (五)違反本要點規定經糾正不立及改善者。 (六)故意損壞借用之職評工具者。 (七)轉介或轉送他人使用者。 (八)將職評工具複製留存者。 (九)施測者不符合借用職評工具之使用資格條件者。
  • 八、借用單位於借用本處場地或職評工具時,若發生意外事故,一切責任 應由借用單位負責。
  • 九、本處如因公務需要,得隨時收回借出之職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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