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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4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藥食字第0943702260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統一指揮調度稽查人力及落 實稽查成效,達到便民目的,成立聯合稽查隊 (以下簡稱本隊) ,定 期及不定期實施聯合稽查,以保障市民健康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隊之工作任務: (一) 執行有關本市重大公共衛生聯合稽查及輔導業務。 (二) 協助辦理人民申請案件。 (三) 執行本局臨時交辦事項。
  • 三、本隊採任務編組方式,隊員由本局藥物食品管理處、醫護管理處、健 康管理處、疾病管制處及祕書室等指派技士、衛生稽查員、技佐、辦 事員、雇員、工友及駕駛等組成。
  • 四、本隊置隊長一名,由局長指定擔任,負責指揮調度及監督;另設副隊 長一名,由隊長推薦本局專員或技正經局長核定後擔任之,協助隊長 處理相關事宜。本隊得視需要,於適當地區設立分隊並置隊員若干名 ,各分隊設置分隊長一名,由隊長指派技士或衛生稽查員擔任。
  • 五、本隊聯合稽查作業方式如下: (一) 由本局相關業務處規劃聯合稽查項目、時間及方式,交予隊長執行 。 (二) 隊長指派人力並統一調度,執行聯合稽查。 (三) 執行聯合稽查之車輛,由各分隊支援調派。 (四) 執行聯合稽查,現場需作成紀錄並填報結果,隔日送本局,若有不 符規定者,需檢附詳細資料,相關處室依規定處理。 (五) 遇有需稽查、取締及輔導之業者,由分隊長指派人員協助辦理。 (六) 遇有消費者反映及人民申請案件,由分隊長指派人員協助辦理。 (七) 本隊查獲違反本局職掌相關衛生法規者,交由本局各業務處辦理處 分及行政救濟等事項。
  • 六、本隊所有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隊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處室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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