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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醫護字第09730463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災難應變指揮中心設置及執行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設置及執行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緊急醫療救護品質 ,以強化災難醫療應變效能並推動公共衛生業務,特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 變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EOC:Emergency Operations Center),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中心之職掌如下: (一)本市緊急醫療救護資源掌控與資料庫建置。 (二)監控、彙整及通報災情應變資訊(含醫療事件、疫情、大量傷病患及公安媒體事 件)供決策參考。 (三)本市災難醫療救援相關業務聯繫作業。 (四)本市緊急醫療應變單位通訊及測試。 (五)依本局事件指揮系統(ICS)執行相關作業。 (六)協助院際間轉診。 (七)其他本局交辦事項。
  • 三、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本局醫護管理處處長兼任;中 心組長一人,由本中心約用人員兼任;約用人員五人(含)以上;重大事件發生時,得 由召集人指派指揮官。
  • 四、本中心運作之相關事項,得向本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提請諮詢。
  • 五、本中心輪值人員應按時完成交班作業,交班內容應摘要敘明填於工作日誌內,並應對事 件持續追蹤,必要時以書面陳報事件始末。
  • 六、本中心輪值人員交班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當班未結案及待辦事項。 (二)重要案件之過程及處置。 (三)常規或臨時交辦資料彙整狀況。 (四)重要文件移交作業。 (五)其他本局交辦事項。
  • 七、本要點相關人員職掌與各項作業原則、書表格式等,由本中心訂定並提報本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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