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及管理臺北市醫療機構解繳本局之各項 專款(以下簡稱統籌款),加強推動臺北市公共衛生、社區健康服務、醫療管理、衛生 醫療人才培育及研究發展等政策任務,特依據「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 五點規定,設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以及統籌款運用及 管理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並訂定本作業基準。
- 二、統籌款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局所屬各醫療院所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醫療院所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解 繳本局之款項。 (二)以前年度統籌基金結餘轉入之款項。 (三)統籌款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 三、統籌款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從事精神病、結核病、性病等特殊醫療院所及營運艱困之醫療院所醫師之獎 勵金或支援醫師之支援費用。 (二)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及辦公設備。 (三)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及因應業務需要而遴用專案人員之費用。 (四)推動公共衛生及社區健康服務之相關工作費用。 (五)醫療作業基金之管理費用。 (六)研究發展之獎勵金。 (七)統籌款之管理費用。 (八)其他經市政府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事項之費用。
- 四、本專戶之資金應在本府核可之銀行設立專戶存儲運用,其款項之申請審核管控支用及會 計事務之處理,由本局另訂注意事項辦理,未規定之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 五、為有效運用及管理統籌款,應於本局設立統籌款運用及管理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 委員會),並依運用範圍設置統籌款執行審查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執行指 導委員會對統籌款之規劃事項。
- 六、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統籌款運用範圍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統籌款運用計畫及執行成果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關於加強統籌款運用與管理之建議事項。
- 七、指導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 本局副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選派之,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局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秘書室主任、企劃處處長等五人。 (二)本局業務單位代表四人:由本局局長遴派兼任之。 (三)專家學者四人:由本局局長遴聘兼任之。
- 八、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甲、依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經費分配進行各項運用計畫之申請計畫、進度報告及成果 報告審議。
- 九、工作小組設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遴派之,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 組成: (一)本局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秘書室主任、企劃處處長四人。 (二)本局業務單位代表二至四人,由本局局長遴派兼任之。 (三)專家學者二至四人,由本局局長遴聘兼任之。
- 十、指導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 十一、指導委員會每年開一次會議進行前年度工作檢討及來年之規劃,工作小組每一季召開 一次會議進行個別申請案件之實質審查工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十二、指導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十三、指導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所需費用由 統籌款項下支應。
- 十四、本作業基準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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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50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運用及管理作業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43798190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