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為辦理消防法第二十條之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 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貳、本作業規範旨在避免火災現場飛火、輻射熱、倒塌、熱煙氣及掉落物 傷及現場民眾,防止危害擴大,確保救災行動之遂行,有效管理火災 現場秩序,保障民眾及救災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 參、本作業規範所稱之火場警戒區係指因應一般建築物火災所劃設之火場 警戒區,其他災害事故所生之火災,適用其他規定。
- 肆、本作業規範任務分工: 一、消防局:由火場總指揮官或救火指揮官,劃定火場警戒區,並考 量現場地形、燃燒情形、可能危害程度、消防車輛部署及交通流 量等因素決定警戒區範圍大小。 二、警察局:擔任警戒指揮官,依火場總指揮官或救火指揮官劃定之 警戒區,負責指揮火場警戒、維持治安、強制疏散警戒區之人車 、維護火場秩序及火場周邊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
- 伍、劃定警戒區原則: 一、火場警戒區劃定應視火場的地形、種類及其他因素,同時考量火 災狀況是否有擴大或縮小情形,以因應警戒區域設定範圍擴大或 縮小。原則上以災害現場為中心,以輻射狀向外延伸設置三層封 鎖區,由內而外分別為第一層封鎖區紅(熱)區、第二層封鎖區 黃(暖)區、第三層封鎖區綠(冷)區: (一)第一層封鎖區紅(熱)區: 1.由警戒指揮官指派適當人員管制,讓必需之救災救護等 緊急搶救人員進入,或其他經救火指揮官同意後始進入 災害現場協助救災。 2.救災人員穿戴服裝 :完整個人防護裝備(消防衣、帽、 鞋、手套、頭套及空氣呼吸器(SCBA)),另司機應攜 帶個人裝備,如車輛停放於第一層封鎖區時,司機到達 現場後應著消防衣、帽、鞋及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二)第二層封鎖區黃(暖)區: 1.由警戒指揮官指派適當人員管制,為火場指揮中心設置 地點及各支援救災單位集結報到處,非救災相關人員車 輛不可進入。 2.救災人員穿戴服裝(含局本部救災編組人員):消防衣 、帽、鞋(大隊幕僚人員加穿救災背心)。 (三)第三層封鎖區綠(冷)區: 1.由警戒指揮官指派適當人員管制,維持救災動線暢通, 防止圍觀民眾及其他可能影響救災之人員進入。 2.媒體、各級民意代表或火場關係人於第三層封鎖區。 二、劃定封鎖線一般以街廓道路為管制範圍,各層封鎖區範圍原則如 下: (一)第一層封鎖線以起火建築物外緣為原則,並包括鄰接巷道 五公尺範圍內及道路之一線車道。若建築物有延燒之虞時 ,應以鄰接二棟建築物之外緣為原則。 (二)第二層封鎖線自第一層封鎖線外緣起十五至二十公尺。 (三)第三層封鎖線自第二層封鎖線外緣起二十至三十公尺。 三、火場總指揮官或救火指揮官得考量救災能量及現場狀況決定封鎖 區大小,不受上述封鎖區範圍原則之限制。 四、火場總指揮官或救火指揮官得逐層劃定警戒區: (一)救火指揮官為轄區分(小)隊長、中(副中)隊長時,指 揮劃定第一層封鎖區,必要時得指揮劃定第二、三層封鎖 區。 (二)救火指揮官為轄區大(副大)隊長時,指揮劃定第二層封 鎖區,必要時得指揮劃定第三層封鎖區或由警察局協助。 (三)火場總指揮官指揮劃定第三層封鎖區或由警察局協助。
- 陸、火場警戒區劃定及警戒作業之執行方式: 一、火場總指揮官或救火指揮官應於火場正面或適當地點成立火場指 揮中心,調度消防車輛停放及進出,視災情狀況劃設火場警戒區 ,並由警戒指揮官執行。 二、火場總指揮官或救火指揮官應隨時注意火災狀況,當火災擴大或 縮小時,應機動調整火災警戒區範圍及封鎖區層級。警戒指揮官 亦得協請火場總指揮官或救火指揮官調整火場警戒區範圍,俾確 保火災現場安全及減輕負面衝擊。 三、第一層封鎖區僅限穿著完整個人防護裝備之救災人員進入救災, 其餘報到、支援及待命之救災人員應於第二層封鎖區,媒體、各 級民意代表或火場關係人應於第三層封鎖區,其餘非救災相關之 人員車輛及圍觀民眾應於第三層封鎖區之外。 四、警戒指揮官到達現場後應至火場指揮中心向救火指揮官報到,並 執行分層管制各人車進入、疏散、維持現場治安秩序及交通管制 疏導等任務。警戒人力不足時,警戒指揮官應視火災規模調派人 力支援。 五、本作業規範通報流程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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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北市消救字第1123007028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