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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20 條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 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4-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北市消救字第1123007028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