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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醫護字第09439407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 一、本標準表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訂定。
  • 二、臺北市產後護理機構平均每日收費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五00元。
  • 三、前點收費包含診察費、護理費、每日住房費(母親床及嬰兒床)、每日餐費、嬰兒尿布 及產婦墊。
  • 四、為確保服務品質,入住時至少經婦產科醫師及兒科醫師診察1次。
  • 五、收費標準表如下:

    項目

    收費標準

    診察費

    二五0元至四八0元/次

    護理費

    四00元至九00元/日

    住房費(母親床)

    一一00元至三五00元/日

    住房費(嬰兒床)

    四00元至一二00元/日

    餐費

    一五0元至一000元/日

    備註:上述收費標準參酌臺北市西醫醫院診所收費標準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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