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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305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建五字第09570250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民間認捐及認養臺北市親山步道 系統環境改善及維護管理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親山步道系統,指經本府指定之各山區登山步道附近大眾 運輸系統場站連接市區人行空間至選定之登山步道路段間之步道系統 ,並以本府建設局 (以下簡稱建設局) 提供資料為準。
  • 三、參與親山步道系統改善及維護管理,以認捐及認養二種方式為之。
  • 四、認捐及認養項目,以現有親山步道系統設施為標的,如區位導覽圖、 獨立指示牌誌、資源解說牌、觀景平台、休憩平台、涼亭、公廁、舖 面改善等。
  • 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認捐或認養親山步道系統者,應檢附申請書 件 (如附件) 向建設局提出申請,經建設局審核後,訂定契約。
  • 六、認捐方式如下: (一) 捐贈金錢者,應一次繳清所有捐款,由建設局成立專戶統籌應用, 並開立收據交付認捐人收執。 (二) 捐贈實物者,需配合施工單位於施作工程時供應之。 (三) 實施環境工程設計、施工、監造者,認捐人得以本府已完成細部設 計工程圖樣施工或自行重新細部設計並經建設局核准後施作,完工 後報請本府相關權責機關進行點交列管事宜。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如有特別指定施工地點,或第三款係由認捐人 自行細部設計者,均須由認捐人於施工前依法先取得相關土地使用權 利。
  • 七、認養方式為參與有關親山步道環境巡查、清潔維護及教育解說工作等 項目。 認養期間以一年為原則,認養人得於認養期滿前一個月向建設局申請 續約,並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認養人於認養期間如欲變更認養範圍,應以書面向建設局提出申請, 並依第五點規定辦理。未經建設局同意,不得私自變更申請範圍內之 其他構造物或既有附屬設施。
  • 八、認捐人及認養人應置專人辦理認捐或認養契約所定之各項工作,並於 契約中載明聯絡人員之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等資料。聯絡人員變更 時,應立即通知業務權責機關。
  • 九、本府及所屬機關於親山步道系統認捐及認養期間,依法仍有管理維護 之權責。 本府及所屬機關於親山步道系統範圍內辦理步道鋪面改善、街道家具 、燈具、植栽設置及相關附屬設施更新時,認捐人及認養人應予配合 。
  • 十、認捐人及認養人於改善及維護親山步道系統時,應考量自然景觀特色 ,以維護原生環境之原則及採用植栽綠化或生態復育方式進行,並避 免過多設施物施作,且不得影響其水土保持之安全。
  • 十一、認捐人及認養人不得將認捐或認養契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 他人。
  • 十二、認捐人及認養人非經建設局核准,不得於親山步道系統範圍內有下 列行為: 一、張貼或樹立廣告物。 二、設置攤位、障礙物。 三、設置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外,建設局並得終止契約 。
  • 十三、認捐人及認養人可設置認捐或認養之個人、企業牌誌一面,牌誌之 形式、設置方式及設置地點於建設局核可後始得設置。
  • 十四、認捐人及認養人經建設局審查認可優良者,得以下列方式公開獎勵 : 一、頒贈獎狀或感謝狀。 二、頒贈獎牌。 三、邀請參與本府相關觀摩活動。
  • 十五、認捐人及認養人違反法令或契約所規範之事項,經建設局通知限期 改善仍未改善者,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
  • 十六、認捐人及認養人所施設之設施,於認捐或認養契約期滿或終止時, 建設局得依實際需要保留全部或一部分,未保留部分,認捐人及認 養人應於收到建設局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回復原狀,逾期未拆 除者,本府得逕行拆除,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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