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求事權統一,有效整合人力資源、建構疾病管制 工作網路,以落實疾病管制政策,並提昇疾病管制各項服務工作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疾病管制工作由本局指揮監督,本局疾病管制處(以下簡稱疾 病管制處)及所屬市立聯合醫院傳染病防治部(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部)集中合署辦公 ,並依分工執行下列任務: (一)疾病管制處: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傳染病防治政策、計畫及轄區特殊防疫需 要,擬定各項傳染病防治政策規劃,包括:預防注射、傳染病預防、流行疫情監 視、通報、調查、檢體運送及處理、分級動員、儲備防疫物資及教育訓練等措施 ,並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相關單位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有關事項。 (二)傳染病防治部:依據本局所訂定之傳染病防治計畫,執行與推動本市各項傳染病 防治工作。
- 三、疾病管制處及傳染病防治部合署辦公後,人員之指揮權責與配置如下: (一)疾病管制處處長負責本市傳染病防治業務之規劃、推動與協調,合署辦公人員之 指揮、派遣、監督及考核。 (二)傳染病防治部部長受疾病管制處處長指揮,協助疾病管制處處長推動及監督傳染 病防治業務。 (三)傳染病防治部結核病防治組及性病及愛滋病防治組之人員與疾病管制處慢性傳染 病股合署辦公,受疾病管制處慢性傳染病股股長指揮、監督、執行傳染病防治業 務。 (四)傳染病防治部社區傳染病組及新興傳染病組之人員與疾病管制處急性傳染病股合 署辦公,受疾病管制處急性傳染病股股長指揮、監督、執行傳染病防治業務。 (五)社區傳染病組中執行預防接種、疫苗管理及配送之人員與疾病監測股合署辦公, 受疾病管制處疾病監測股股股長指揮、監督、執行傳染病防治業務。 (六)傳染病防治部原兼任之組主任予以免兼,並由市立聯合醫院調度使用。 (七)為辦理合署辦公之綜合性業務,另成立綜合企劃小組,由傳染病防治部社區傳染 病防治組主任擔任組長,負責傳染病防治綜合性業務。 (八)合署辦公之指揮分工系統圖如附件。
- 四、人員差勤管理:合署辦公後,原有傳染病防治部人員之差勤管理,由本局人事室辦理。
- 五、人員任用:合署辦公後,原有傳染病防治部之人員出缺由疾病管制處及聯合醫院辦理遴 用。
- 六、人員考核:合署辦公後,原有傳染病防治部人員之業務督導、年度考績,由本局疾病管 制處處長依年度考績比例考評,並陳報局長核定後,送市立聯合醫院辦理相關事宜。
- 七、人員福利:合署辦公後,原有傳染病防治部各級人員之待遇福利均依聯合醫院之規定辦 理。
- 八、預算編列與執行: (一)年度預算編列:由本局與市立聯合醫院依年度疾病管制計畫編列,市立聯合醫院 應於每年度1月份前,提列市立聯合醫院醫療基金衛生保健預算項下,有關上年 度執行數及次年度傳染病防治部加班費、業務費、傳染病防治費與雜支等之預算 資料,作為本局執行疾病管制業務之依據。 (二)年度預算執行:由本局合署辦公之傳染病防治部人員,依當年度預算,研擬年度 工作計畫及經費概算,簽陳市立聯合醫院核定,請市立聯合醫院會計室與總務室 指定窗口協助。
- 九、財產及物品:至本局合署辦公之傳染病防治部人員,執行相關業務所需之業務資料,電 腦及其周邊軟硬體…等,列表建檔移撥至本局,由本局依財產管理相關規定管理與維護 。
- 十、執行疾病管制工作所需各項作業原則、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訂之。
- 十一、本要點經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事項辦 理。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54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業務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疾字第095301428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