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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5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疾字第09633805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疾病管制業務 ,整合資源,建構疾病管制防疫網絡,以落實疾病管制政策,並提升各項防疫工作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疾病管制工作由本局統籌、規劃與督導。本局疾病管制處(以下簡稱疾病管制處) 、所屬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及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健康服務 中心)依分工分別執行下列任務: (一)疾病管制處: 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及本局訂定之疾病管制暨傳染病防治政策、計畫及轄區特殊防 疫需要,擬定各項疾病管制暨傳染病防治政策規劃,包括:預防注射、傳染病預 防、流行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體運送及處理、分級動員、儲備防疫物資及 教育訓練等措施,並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相關單位執行疾病管制暨傳染病防 治工作有關事項。 (二)聯合醫院: 配合本局政策,依據本府委任事項,推動與執行本市疾病管制工作,提供疾病管 制業務之醫療及公衛服務、人員培訓等相關業務。 (三)健康服務中心: 配合本局政策,依據本府委任事項,辦理各區預防注射、疫情調查、疾病管制宣 導及其他本局交付之社區防疫相關任務;其相關項目依本局疾病管制工作派駐業 務標準作業流程暨表單手冊及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訂定之傳染病工作手冊規定辦理 。
  • 三、人力資源: (一)人員配置: 1.聯合醫院疾病管制院區及傳染病防治部之「社區傳染病組」、「新興傳染病組 」及「預防注射組」社區防疫人員分別派駐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執行業務,餘 與疾病管制處人員合署辦公,前述作業人員由疾病管制處訂之。 2.本市如發生疫情或有必要時,派駐健康服務中心之人員得由疾病管制處統一指 揮調度。 (二)指揮權責: 1.疾病管制處處長承本局局長之命負責本市疾病管制暨傳染病防治業務之規劃、 推動、協調、指揮、派遣、監督及考核。 2.聯合醫院傳染病防治部辦理傳染病防治業務時,受疾病管制處處長指揮,傳染 病防治部部長協助疾病管制處處長推動及執行傳染病防治業務。 3.疾病管制院區及傳染病防治部之結核病防治組與性病及愛滋病防治組之人員, 受疾病管制處慢性傳染病股股長指揮、監督、執行疾病管制及傳染病防治業務 。 4.聯合醫院派駐健康服務中心人員,受健康服務中心主任指揮、監督、執行疾病 管及暨傳染病防治等社區防疫業務。 (三)人員任用: 1.聯合醫院合署辦公人員出缺時,由疾病管制處及聯合醫院會商後遴用或派遣之 。 2.派駐健康服務中心人員出缺時,由各區健康服務中心依相關規定遴選後報請聯 合醫院任用派駐之。 (四)人員差勤管理及考核: 1.合署辦公人員由疾病管制處辦理,本局人員差勤由人事室登錄。 2.聯合醫院派駐健康服務中心人員由健康服務中心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外門 診部及疾管處防疫人員支援健康服務中心管理及考評原則」辦理。 (五)人員福利:聯合醫院合署辦公及派駐健康服務中心人員之待遇福利均依聯合醫院 相關規定辦理。
  • 四、預算編列與執行: (一)年度預算編列:由本局與聯合醫院依年度疾病管制計畫編列。聯合醫院應於每年 一月份前提列聯合醫院醫療基金衛生保健預算項下有關年度執行數及年度傳染病 防治部加班費、業務費、傳染病防治費與雜支等之預算資料,作為本局執行疾病 管制業務之依據。 (二)年度預算執行:由疾病管制處依年度預算研擬年度計畫及健康服務中心之經費分 配,報請局長核定後請聯合醫院配合提撥。並由聯合醫院會計室與總務室指定窗 口協助疾病管制處合署辦公人員及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分別辦理相關採購及核銷 事宜。 (三)財產及物品:派駐健康服務中心人員,執行相關業務所需之業務資料,電腦及其 周邊軟硬體等,列表建檔以借用方式至健康服務中心,由健康服務中心依財產管 理相關規定管理與維護。
  • 五、執行疾病管制工作所需各項作業原則、書表格式,由本局疾病管制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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