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特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 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組成本局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 二、本小組由局長或由局長指派一人兼任召集人,委員共13人,由本局所屬機關首長暨各科 室主管兼任,均為無給職。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執行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 (二)執行臺北市政府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 (三)審議本局政風法令之擬定及政風興革建議。 (四)評估本局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督導、追蹤、管制、 檢討執行情形。 (五)檢討本局及所屬機關政風案件。 (六)督導或審議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 四、本小組秘書作業由本局政風室負責。
-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六、本小組得針對本局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 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應邀出席政風座談會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補助費。
-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代理,小組會議召開時 各委員應親自出席。
- 八、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局長核定後實施,並循政風體系陳報備查。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政風室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 十、本局所屬各機關設有政風室者,應比照本要點組成政風督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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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06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政風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政字第101390727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政風督導小組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