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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管字第105306148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臺北市新興流感暨傳染病防治工作,提昇防疫 成效,特設臺北市政府新興流感暨傳染病防治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九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產業發展局局長。 (四)工務局局長。 (五)衛生局局長。 (六)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觀光傳播局局長。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表一人。 (九)公共衛生、醫學學者專家六至八人。 (十)動物防疫學者專家三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臺北市新興流感暨傳染病防治政策之規劃事項。 (二)預防新興流感暨傳染病等方案之規劃事項。 (三)新興流感暨傳染病跨縣市合作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四)其他有關防治之推動事項。
  • 四、本會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會 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 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 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 成決議。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本府相關局處列席。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衛生局疾病管制處處長兼任,置幹事二人,均 由產業發展局及衛生局指派承辦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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