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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30614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型流行性感冒防治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臺北市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H5N1流感防 治工作,提昇防疫成效,特設「臺北市政府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H5N1流感防治專 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臺北市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H5N1流感防治政策之規劃事項。 (二)預防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H5N1流感等方案之規劃事項。 (三)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H5N1流感跨縣市合作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四)其他有關防治之推動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擔任;執行秘書二人, 由衛生局局長及建設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事務;置幹事若干人, 由本府衛生局、建設局派員兼任之,承辦各項幕僚業務。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市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之;除召集人 、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委 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 就原代表之同質性人員補足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一)本府衛生局局長。 (二)本府建設局局長。 (三)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四)本府新聞處處長。 (五)本府民政局局長。 (六)本府工務局局長。 (七)本府教育局局長。 (八)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代表一人。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表一人。 (十)公共衛生、醫學學者專家代表五人。 (十一)動物防疫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本委員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 四、本委員會每 3個月召開1次,召集人依疫情需要得指示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開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該機關人員代理之。
  • 五、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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