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臺北市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興流感防 治工作,提昇防疫成效,特設臺北市政府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興流感防治專家 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九人,除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工務局局長。 (五)本府衛生局局長。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本府觀光傳播局局長。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表一人。 (九)公共衛生、醫學學者專家六人。 (十)動物防疫學者專家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 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該機關人員代理之。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臺北市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興流感防治政策之規劃事項。 (二)預防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興流感等方案之規劃事項。 (三)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興流感跨縣市合作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四)其他有關防治之推動事項。
- 四、本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由衛生局疾病管制處處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均由 本府產業發展局及衛生局指派承辦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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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一字第099308652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5、7點條文(原名稱:臺北市政府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H5N1流感防治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