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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5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健字第097334399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家戶健康訪視服務人員管理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整合資源,有效強化社區家戶健康訪視業務(以   下簡稱家訪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家訪業務,指承攬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   稱健康服務中心)家訪業務,其內容如下:   (一)家庭訪視:特殊族群(低收入戶、原住民、獨居長者、精障、肢障、失智症、多      重障、聽障、聾障等)訪視。   (二)優生保健:孕產婦及其子女健康管理、新移民與其子女收案建卡、育齡精障及智      障婦女、先天性缺陷兒及先天性代謝異常、未成年生育婦女等。   (三)異常個案追蹤:癌症篩檢、三合一、人類乳突病毒、學齡前兒童視力、斜弱視、      口腔及聽力篩檢等異常個案追蹤、學前兒童發展篩檢及追蹤。   (四)社區精神病患家戶服務。   (五)社區保健活動、緊急或臨時辦理事項之協助。
  • 三、健康服務中心家訪業務之管理,由本局及健康服務中心依下列分工執行:   (一)本局健康管理處:訂定家訪業務中家戶健康服務工作項目內容暨給付表、契約範      本等事項。   (二)本局醫護管理處:辦理家戶訪員執業登錄(含支援報備)。   (三)健康服務中心:家訪業務人員之招攬、契約標的執行管理等事項。
  • 四、家訪業務之人力資源、預算編列與執行、契約訂定及執業範圍及登錄事項,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人力資源:由各區健康服務中心自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招攬人員及辦理契約      標的執行管理。   (二)預算編列執行:家訪業務所需預算,由健康服務中心編列執行及核銷,其支付標      準依「家戶健康服務工作項目內容暨給付表」規定。   (三)契約訂定:由健康服務中心與承攬家訪業務人員簽定。   (四)執業範圍及登錄:家訪業務人員應依下列情形,依醫事人員執業登錄相關規定辦      理執業登錄:      1.未於醫療機構執業者:應向本局醫護管理處辦理於一處健康服務中心執業登錄       後,可執行本市之全部公共衛生工作;至其他區執行業務時,如無其他護理業       務,則不需支援報備。      2.已於醫療機構執業者:除登錄於原醫院、診所或服務單位執行業務外,至健康       服務中心服務時,應向本局醫護管理處辦理支援報備,並可於全市執行公共衛       生業務。
  • 五、家訪業務人員非屬本局或十二區健康管理中心之編制內員工,其權利義務悉依契約規定   辦理。
  • 六、本要點所訂之各項給付表、契約範本格式,由本局另訂之。
  • 七、本要點溯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本要點修正規定,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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