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整合資源,有效管理社區家戶健康訪視服務人員 (以下簡稱家戶訪員),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家戶訪員,指經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 健康服務中心)聘用,執行家戶健康訪視服務之人員。
- 三、家戶訪員非屬本局之編制內員工,其權利義務悉依契約規定辦理。
- 四、健康服務中心家戶訪視員之管理,由本局及健康服務中心依下列分工執行: (一)本局健康管理處:訂定家戶訪員執行家戶健康服務工作項目內容暨給付表、契約 範本等事項。 (二)本局醫護管理處:辦理家戶訪員執業登錄(含支援報備)。 (三)健康服務中心:家戶訪員之招募、管理等事項。
- 五、家戶訪員之人力資源、預算編列與執行、契約訂定及執業範圍及登錄事項,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人力資源:由各區健康服務中心自行公開招募人員及辦理人員差勤管理。 (二)預算編列執行:聘用家戶訪員所需預算,由健康服務中心編列執行及核銷,其支 付標準依「家戶健康服務工作項目內容暨給付表」規定。 (三)契約訂定:採一年一聘方式,由健康服務中心與聘用之家戶訪員訂定。 (四)執業範圍及登錄:家戶訪員分為全職與兼職,其服務範圍為本市之公共衛生工作 ,應依全職或兼職性質,向本局醫護管理處辦理執業登錄;執業登錄應備資料, 依醫事人員執業登錄相關規定辦理;全職或兼職之相關規定如下: 1.於健康服務中心全職者:向本局醫護管理處辦理於一處健康服務中心執業登錄 後,可執行本市之全部公共衛生工作;至其他區執行業務時,如無其他護理業 務,則不須支援報備。 2.於醫院或診所任全職,並在健康服務中心兼職者:除登錄於原醫院、診所或服 務單位執行業務外,至健康服務中心服務時,應向本局醫護管理處辦理支援報 備,並可於全市執行公共衛生業務。
- 六、本要點所訂之各項給付表、契約範本格式,由本局另訂之。
- 七、本要點溯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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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5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健字第09533900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溯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