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整合資源,有效管理社區家戶健康訪視服務人員 (以下簡稱家戶訪員),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家戶訪員,指承攬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 稱健康服務中心),執行家戶健康訪視服務之人員。
- 三、家戶訪員非屬本局暨十二區健康管理中心之編制內員工,其權利義務悉依契約規定辦理 。
- 四、健康服務中心家戶訪視員之管理,由本局及健康服務中心依下列分工執行: (一)本局健康管理處:訂定家戶訪員執行家戶健康服務工作項目內容暨給付表、契約 範本等事項。 (二)本局醫護管理處:辦理家戶訪員執業登錄(含支援報備)。 (三)健康服務中心:家戶訪員之招攬、管理等事項。
- 五、家戶訪員之人力資源、預算編列與執行、契約訂定及執業範圍及登錄事項,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人力資源:由各區健康服務中心自行公開招攬人員及辦理人員差勤管理。 (二)預算編列執行:家戶訪員執行訪視服務所需預算,由健康服務中心編列執行及核 銷,其支付標準依「家戶健康服務工作項目內容暨給付表」規定。 (三)契約訂定:由健康服務中心與承攬之家戶訪員簽定。 (四)執業範圍及登錄:家戶訪員應依下列情形,依醫事人員執業登錄相關規定辦理執 業登錄: 1.未於醫療機構執業者:應向本局醫護管理處辦理於一處健康服務中心執業登錄 後,可執行本市之全部公共衛生工作;至其他區執行業務時,如無其他護理業 務,則不需支援報備。 2.已於醫療機構執業者:除登錄於原醫院、診所或服務單位執行業務外,至健康 服務中心服務時,應向本局醫護管理處辦理支援報備,並可於全市執行公共衛 生業務。 上述執業登錄之程序及應備資料,依醫事人員執業登錄相關規定辦理。
- 六、本要點所訂之各項給付表、契約範本格式,由本局另訂之。
- 七、本要點溯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本要點修正規定溯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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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5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健字第09630913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溯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