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對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年度檔案管理實施評 量及獎懲,特依檔案管理作業之人力規劃原則並參酌實際作業情形訂定本規定。 本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檔案管理作業量之評量及獎懲規定,由本府教育局另訂之。 本府及本府各一級機關對所屬機關學校檔案管理品質之專案評鑑及獎懲,由本府及各一 級機關於專案評鑑計畫內另訂之。
- 二、各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依檔案管理作業績效評量表(附件一)評量本機關上一年度 之檔案管理作業績效並辦理獎懲。
- 三、依本規定之各項評量計算結果有未滿整數之小數者,以四捨五入取整數值之方式採計。
- 四、各機關之檔案管理作業績效評量結果達一點(含)以上者,以每點折合嘉獎一次之方式 ,計算獎勵額度。但受評年度歸檔案件之完成編目建檔案件數未達該受評年度機關應歸 檔件數百分之九十五者,不予獎勵。 各機關合於前項之獎勵者,應依實際作業人員及督導人員之參與程度,於獎勵額度內, 覈實分配。
- 五、各機關之檔案管理作業績效評量結果未達一點,且受評年度歸檔案件之完成編目建檔案 件數未達該受評年度機關應歸檔件數百分之九十者,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者外,各機關 應予檢討議處。未依本規定之方式或期限辦理評量者亦同。
- 六、各機關依本規定辦理完成之作業績效評量表影本,應於一個月內(五月底前),由各一 級機關彙整陳報本府備查。
- 七、本規定之檔案管理作業績效評量表,將依本府檔案管理業務之變動及發展情形,適時修 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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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11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檔案管理作業績效獎懲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99)府秘文字第099302430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