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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0230032200號函修正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對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年度檔案管理實施評 量及獎懲,特依檔案管理作業之人力規劃原則並參酌實際作業情形訂定本規定。 本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檔案管理作業量之評量及獎懲規定,由本府教育局另訂之。 本府及本府各一級機關對所屬機關學校檔案管理品質之專案評鑑及獎懲,由本府及各一 級機關於專案評鑑計畫內另訂之。
  • 二、各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依檔案管理作業績效評量表(如附件)評量本機關上一年度 之檔案管理作業績效並辦理獎懲。
  • 三、依本規定之各項評量計算結果有未滿整數之小數者,以四捨五入取整數值之方式採計。
  • 四、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績效獎勵方式如下: (一)作業績效評量結果達一點(含)以上者,以每點折合嘉獎一次之方式,計算獎勵 額度。但受評年度歸檔案件之完成編目建檔案件數未達該受評年度機關應歸檔件 數百分之九十五者,不予獎勵。 (二)各機關合於前項之獎勵者,應依實際作業人員及督導人員之參與程度,於獎勵額 度內,覈實分配。但個人最高獎度不得超過記功一次。
  • 五、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有下列情事者,得視情節輕重,專案簽報議處: (一)受評年度歸檔案件之完成編目建檔案件數未達該受評年度機關應歸檔件數百分之 七十五者,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者外,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應予申誡一次。未 依本規定之方式或期限辦理評量者亦同。 (二)毀損、棄置、遺失檔案者,應核予記過以上。
  • 六、各機關依本規定辦理完成之作業績效評量表影本,應於一個月內(五月底前),由各一 級機關彙整陳報本府備查。
  • 七、本規定之檔案管理作業績效評量表,將依本府檔案管理業務之變動及發展情形,適時修 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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