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對所屬各機關及市立大學(以下稱各機關)年度檔案管理 實施評量及獎懲,特依「機關檔案管理單位及人員配置基準」、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人 力資源管理」等原則並參酌實際作業情形訂定本規定。 本府所屬市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檔案管理作業績效評量及獎懲規定,由本府教育局另訂 之。
- 二、各機關應每年辦理檔案管理作業績效評量,檢討配置適當檔案管理作業人力,落實檔案 管理業務。
- 三、各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依檔案管理作業績效評量刞(如附表)評量本機關上一年度 之檔案管理作業績效並辦理獎懲。
- 四、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績效獎勵方式如下: (一)作業績效評量結果達一點(含)以上者,以每點折合嘉獎一次之方式,計算獎勵 額度。但受評年度歸檔件完成編目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九十五者,不予獎勵。 (二)各機關合於前款之獎勵者,應依實際作業人員及督導人員之參與程度,於獎勵額 度內覈實分配。但個人最高獎度不得超過記功一次。
- 五、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有下列情事者,得視情節輕重,專案簽報議處: (一)受評年度歸檔案件完成編目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者,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 ,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應予申誡一次。未依本規定之方式或期限辦理評量者亦同 。 (二)毀損、棄置、遺失檔案者,應核予記過以上。
- 六、各機關依本規定辦理完成之作業績效評量表影本,應於當年五月底前,由各一級機關彙 整後,陳報本府備查。
- 七、本規定之檔案管理作業績效評量表,依本府檔案管理業務之變動及發展情形,適時修正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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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秘文字第105318330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檔案管理作業績效獎懲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績效評量及獎懲規定)